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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地信”、“公司”)的委托,鉴于疫情影响,指派律师李冬梅、赵沁妍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拟于
2022年12月16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11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1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顺义区国法律意见书
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玉坤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因疫情影响,对于未能到公司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5462114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93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38520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2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1610036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0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6211428股,其中同意546028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
18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6211428股,其中同意546028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
18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0.03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6211428股,其中同意546028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
18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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