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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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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2-12-26 00:00:00 浏览:  4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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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 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35名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
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以2022年12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17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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