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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一号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我们认为:廖立生先生具备出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一号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廖立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章顺文、刘登明、李学金
202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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