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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过对罗振先生、袁晋洲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慎检查,罗振先生、袁晋洲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罗振先生、袁晋洲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戈德伟、杨为乔、徐秉惠
2022年12月30日(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戈德伟2022年12月30日(本页无正文,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杨为乔2022年12月30日(本页无正文,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徐秉惠
202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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