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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抚州市志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廖凤明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9号
抚州市志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廖凤明:
根据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于2022年9月23日、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大成)持有新元科技8.63%股份,抚州市志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在2022年3月11日将所持国联大成70%股权转让给廖凤明,并于3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抚州市志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和廖凤明通过上述方式,间接持有新元科技股份的比例变动超过5%,但直到2022年10月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抚州市志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廖凤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0条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同时,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关于收购、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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