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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6证券简称:远大控股公告编号:2022-129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6日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街道扬帆路515号远大中心1904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9名,代表股份299547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58.85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210012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41.264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股份89535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8940464股的17.59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浙江导司律师事
务所指派陈超、蔡元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047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9%;反对50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453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78%;反对50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2%;弃权0股。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2023年度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088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96%;反对7459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94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12%;反对7459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3.7888%;弃权0股。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2023年度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3037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66%;反对651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43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497%;反对651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2权股份总数的81.850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2023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537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942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0%;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关于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537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942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0%;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超、蔡元。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3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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