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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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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梦醒 发表于 2022-12-19 00:00:00 浏览:  4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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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90号
关于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1年6月7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或公司)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能源)持有191972653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1.60%。此后,山东能源所持股份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被动稀释,且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导致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
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山东能源按照其披露的
减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47494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
2022年4月18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办理登记托管手续,山东
能源所持股份被动稀释2%;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7月27日,山东能源按照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187375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2022年7月28日,山东能源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74%,目前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5.86%。
1山东能源作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直至减持累计达到5.74%时才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
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山东能源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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