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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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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2-12-26 00:00:00 浏览:  4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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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7证券简称:梦洁股份公告编号:2022-082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梦洁股份”)及董事长姜
天武先生,副董事长李菁先生,董事李建伟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股东张爱纯女士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32022009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2010号、证监立案字0132022013号、证监立案字0132022011号、证监立案字0132022012号、证监立案字013202201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姜天武先生、李菁先生、李建伟先生、李军先生、张爱纯女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080)。
2022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2-081)。
2022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当事人:姜天武,男,1955年2月出生,梦洁股份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
1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当事人:李菁,男,1974年11月出生,梦洁股份副董事长,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当事人:李军,男,1969年5月出生,梦洁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长沙市天心区。
当事人:李建伟,男,1965年10月出生,梦洁股份董事,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当事人:张爱纯,女,1960年7月出生,梦洁股份原持股5%以上股东,住址:
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梦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梦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
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梦洁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指使”的违法行为。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上股东张爱纯知悉、
2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整改及配合调查情况
公司主动汇报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人员能积极筹措归还占用资金。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补充披露。截至2022年4月25日,对2021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820万元、2022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00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年4月30日,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7月,对2021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778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年7月7日,梦洁股份对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相关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调查的情况,我局决定:
(1)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
制人罚款7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3)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6)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3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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