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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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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5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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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2-075
债券代码:127018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9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霍刚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序号股东类别人数代表股份比例
一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理人)5314837123776.63%
其中:A 股股东 2 3146999626 76.60%
B 股股东 3 1371611 0.03%
二通过网络投票股东(代理人)39177670190.43%
其中:A 股股东 31 10041518 0.24%
B 股股东 8 7725501 0.19%
三合计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44316613825677.07%
其中:A 股股东 33 3157041144 76.85%
B 股股东 11 9097112 0.22%
四中小股东(代理人)42191386300.47%
其中:A 股股东 31 10041518 0.24%
B 股股东 11 9097112 0.2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A 股 3156568539 99.9850% 472605 0.0150% 0 0.0000%
B 股 9037112 99.3405% 60000 0.6595% 0 0.0000%
总体316560565199.9832%5326050.0168%00.0000%
中小股东1860602597.2171%5326052.7829%0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A 股 3156568539 99.9850% 472605 0.0150% 0 0.0000%
B 股 9027712 99.2371% 69400 0.7629% 0 0.0000%
总体316559625199.9829%5420050.0171%00.0000%
中小股东1859662597.1680%5420052.8320%0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A 股 3156556939 99.9847% 484205 0.0153% 0 0.0000%
B 股 9037112 99.3405% 60000 0.6595% 0 0.0000%
总体316559405199.9828%5442050.0172%00.0000%
中小股东1859442597.1565%5442052.8435%0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A 股 9557313 95.1780% 484205 4.8220% 0 0.0000%
B 股 9027712 99.2371% 69400 0.7629% 0 0.0000%总体 18585025 97.1074% 553605 2.8926% 0 0.0000%
中小股东18585025147.7440%5536054.4010%00.0000%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409628094股、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37371532股均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淑霞、宋佳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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