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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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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小韭菜 发表于 2022-12-31 00:00:00 浏览:  5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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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证券代码:600115证券简称:中国东航公告编号:临2022-081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5号)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3416856492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9999.88元,扣除保荐费用人民币200万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14997999999.8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9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108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2022年12月2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1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截至
2022年12月29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金额(人民币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4494839466613000000000.00
司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2955088007462300066011997999999.88
司上海分行
该专户仅用于引进38架飞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志骏、夏雨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
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银行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开户银行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保荐人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划出后的实际用途不承担任何监督义务。
11.本协议自公司、保荐人、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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