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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就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服务优质,能够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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