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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接受关联方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为支持公司发展、改善公司后续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结构,关联方对公司的债务豁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华、曹中、孙文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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