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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联瑞新材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4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49.34万股,发行价格为27.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8634.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各项费用6847.92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1786.07万元。该募集资金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审验,并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703235056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序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项目建项目名称号(万元)实施主体(万元)设期
11硅微粉生产基地建设项10843.8110843.81联瑞新材1.5年目
2硅微粉生产线智能化升5240.285240.28联瑞新材1.5年级及产能扩建项目
3高流动性高填充熔融硅4948.484948.48联瑞新材1.5年微粉产能扩建项目
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934.074934.07联瑞新材1.5年
5补充营运资金项目2500.002500.00联瑞新材-
合计28466.6428466.64-
三、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23319.43万元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37000954.93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本次拟将剩余的全部超募资金37000954.93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5.87%。
2021年12月29日及2022年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69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59%。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2能够进一步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提升公司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承诺: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仅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使用;在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一)董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37000954.93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如下:公司
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37000954.93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如下:公司本
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37000954.93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本保荐机构对联瑞新材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联瑞新材此次以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同意联瑞新材此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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