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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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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股海风云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7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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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4证券简称:三超新材公告编号:2022-118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4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12月30日13:30时。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66号江苏三超金刚石工
具有限公司办公楼报告厅。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邹余耀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98544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847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5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9%。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23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889%;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23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889%;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3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889%;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527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889%;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思晔、李易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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