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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会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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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会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静 发表于 2022-12-27 00:00:00 浏览:  4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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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会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会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2〕10654号),是必要和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二、《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丛
2022年12月22日
(本页无正文,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瑞稳
2022年月5
(本页无正文,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大楼
张大林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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