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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
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管理制度,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逐步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业绩突出、流动有序”的岗位管理模式,落实“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遵循下
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
(二)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原则。在严格实行任期制
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契约化管理。
(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
(四)坚持分类退出原则。健全退出渠道,对于不能完成
业绩目标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考核应用,必要时采取内部转岗或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实现人员退出。
第二章任期管理
第五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经理层成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股份公司董事会的任期(届次)保持一致。
第六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
可以连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第七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内,或任期届满,经考
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终止任期、免去现职。如有党组织职务,经过党组织任免程序,原则上一并免去。
第八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内,若有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或违反股份公司和任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其它应立即解聘的相关条款规定的,股份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职人员任期、免去现职。
第九条担任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的履职人员,任期内被解聘的,股份公司重新选拔聘任履职人员,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第三章契约内容
第十条经理层《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应做到“一人一书”,“一岗一书”。
第十一条《岗位聘任协议》须明确聘任职位、任职期
限、权利义务、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二条《岗位聘任协议》中职责可以采用按照“一岗一责”原则建立《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岗位说明书》要对岗位信息、岗位目标、岗位职责、工作关系、工作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进行清晰界定。经理层成员分工原则上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如分工调整,应重新建立《岗位说明书》,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岗位聘任协议》中权限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参照股份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制度,规范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十三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一般包括
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
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内
容。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考核内容
及指标的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
考核内容及指标,做到差异化。
(二)考核指标制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权责清晰。
(三)考核指标计分规则明确,不设置保底分。
(四)个性化考核指标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60%。
(五)主要业绩指标明确。
(六)任期考核指标应当与年度考核指标有所区分,在效
益类指标的基础上,更多关注企业中长期发展类指标,不应简单的以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作为任期考核结果(各年度考核结果可占一定的权重)。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领导班子正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考核内容、指标及目标值,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上级单位(年度、任期)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设定,原则上不低于上级单位对股份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领导班子副
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考核内容、指标及目标值,由股份公司结合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依据确定,相关依据作为附件纳入《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文本,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四章契约签署第十六条《岗位聘任协议》的签署,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逐一签署。
第十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的签署。
(一)股份公司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由董事长与上级单位签署。该责任书即为董事长的业绩承诺。
(二)经理层成员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应当健全完善契合业务发展的经理层
成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抓改革、倡创新、促发展的导向,引导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股份公司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当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预考核,6个月内核定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参照上级集团有关业绩考核的相关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考核期末,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股份公司。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反映。最终考核结果,向上级集团备案。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经理层成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因素。
第六章薪酬激励
第二十三条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年度薪酬、任期激励和其它奖励。
第二十四条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第二十五条绩效年薪是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的浮动收入,绩效年薪基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基准的
60%。
第二十六条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档次、按比例兑现。
因经理层成员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发放任期激励收入;非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成员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兑现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七条股份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经理
层成员灵活开展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
权等中长期激励,不断丰富完善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最大限度调动经理层成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八条股份公司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合理拉
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根据契约约定刚性兑现薪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百分制低于80分),扣减当年全部绩效年薪;超额完成考核目标任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确保按约定激励到位。
第二十九条对在股份公司改革发展、转型升级中承担急
难险重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理层成员,应加大培养使用力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三十条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五险一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待遇,以及履职待遇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股份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对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案件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违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应追回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薪酬追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退休的经理层成员。详见《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股份公司经理层薪酬管理办法》。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予以终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百分制低于70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的(完成率低于70%)。
(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百分制低于80分)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分)的。
(三)在上级单位开展的考核评价中,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四条对于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经理层成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经理层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退出经理层岗位,安排专项工作。
(二)任期届满、连任届数和期限届满的经理层成员,可交流使用或安排专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
书面申请,接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正在接受
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四)存在其他不得辞去职务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经理层成员退出后,须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离职、退休、内退或离
岗3年内,不得在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对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根据上级集团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巡视巡察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上级集团以及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的不良行为倾向。
第三十九条股份公司及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
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挥霍国有资产,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上级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支持鼓励股份
公司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未纳入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股份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
约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统管发〔2020〕129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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