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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22〕990号(共一册第一册)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目录
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4
二、评估目的................................................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11
五、评估基准日..............................................11
六、评估依据...............................................12
七、评估方法...............................................13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4
九、评估假设...............................................25
十、评估结论...............................................2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8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30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
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
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
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22〕990号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被评估单位为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灿新能源)。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新安股份拟收购金灿新能源的股权,为此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金灿新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金灿新能源申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按照金灿新能源提供的未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0月
31日财务报表反映,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28846708.66元、
189160631.36元和139686077.30元。同时,金灿新能源将账面未记录的无形
资产一并列入评估范围。
2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四、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0月31日。
六、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七、评估结论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3470000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叁亿肆仟柒佰万元整),与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139686077.30元相比,评估增值207313922.70元,增值率为148.41%。
八、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本评估结论仅对新安股份拟收购金灿新能源股权之经济行为有效。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说明请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3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22〕990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2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概况
1.名称: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
2.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
3.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4.注册资本:拾壹亿肆仟伍佰柒拾肆万陆仟伍佰肆拾元整
5.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92743
7.登记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
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料生产;
农作物种子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
4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安装改造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检验检
测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肥料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生物有机肥料研发;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防火封堵材料生产;密封胶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橡胶制品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
1.名称: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灿新能源)
2.住所: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敢山路666号
3.法定代表人:张功多
4.注册资本:伍仟肆佰伍拾肆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5R1R9Y
7.登记机关: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8.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碳材料加工和销售;
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仓储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二)企业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时情况
金灿新能源成立于2018年12月18日,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万元,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身份证号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李艳丽412822************货币50033.3333
李花431081************货币41027.3333
胡亚莉330501************货币34523
王艳420625************货币1459.6667
刘辛露210726************货币1006.6667合计1500100
2.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
(1)第一次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
2019年11月21日,金灿新能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胡亚莉
将其持有的金灿新能源23%股权暨345万元出资以3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海侹;
李艳丽将其持有的金灿新能源33.3333%的股权暨500万元出资以500万元价格转让
给吕猛;刘辛露将其持有的金灿新能源6.6667%暨100万元出资转让给金海侹;王
艳将其持有的金灿新能源9.6667%的股权暨145万元出资以145万元价格转让给刘锐剑。同日,胡亚莉及刘辛露与金海侹、李艳丽与吕猛、王艳与刘锐剑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后金灿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身份证号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吕猛413028************货币50033.3333
金海侹330225************货币44529.6667
李花431081************货币41027.3333
刘锐剑230281************货币1459.6667合计1500100
(2)第二次股权变动
2020年6月22日,金灿新能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李花将
其持有的金灿新能源27.3333%股权暨410万元出资以4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博;
金海侹将其持有的金灿新能源6.6667%股权暨100万元出资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博。同日,李花、金海侹与胡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后,金灿新能源股权结构如下:
6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股东名称身份证号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胡博210302************货币51034
吕猛413028************货币50033.3333
金海侹330225************货币34523
刘锐剑230281************货币1459.6667合计1500100
(3)第三次股权变更及第一次注册资本变更2020年7月8日,金灿新能源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增资事项签署《湖州金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入股协议》,约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人民币600万元认购金灿新
能源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超过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25%的股权。
本次变更后,金灿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胡博210302************货币51025.5
吕猛413028************货币50025
金海侹330225************货币34517.25
刘锐剑230281************货币1457.2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
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91330206MA2H6MGK4H 货币 500 25(有限合伙)合计2000100
(4)第二次注册资本变更
2021年3月29日,金灿新能源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梅
山保税区福瑞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益海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及许德
福就增资事项签署《湖州金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767.1818万元认购金灿新能源2454.5455万元新增
注册资本,超过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45%的股权;宁波梅山保税区福瑞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人民币1500.0000万元认购金灿新能源50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超过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宁波梅山保税区福瑞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167%的股权;北京益海融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00.0000万元认购金灿
新能源333.333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超过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北
7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京益海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11%的股权;许德福以人民币500.0000万元认购金
灿新能源166.666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超过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许德福持有3.056%的股权。
本次变更后,金灿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身份证号/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91210300241446388G 货币 2454.5455 45.0000
胡博210302************货币5109.3500
吕猛413028************货币5009.166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灿企业管理合
91330206MA2H6MGK4H 货币 500 9.1667
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区福瑞沃企业管理合
91330206MA2H8PJ09N 货币 500 9.1667
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海侹330225************货币3456.3250
北京益海融达投资有限公司911101083179164044货币333.33336.1111
许德福320112************货币166.66673.0556
刘锐剑230281************货币1452.6583
合计5454.5455100.00
自上述变更后至本次评估基准日,金灿新能源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被评估单位前三年及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业绩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基准日
资产21339487.7781445164.54290121281.02328846708.66
负债6191034.0562014540.42159316000.05189160631.36
股东权益15148453.7219430624.12130805280.97139686077.30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10月营业收入471698.106262278.00140492765.25299278980.43
营业成本38756.865708493.08112480841.11263779478.83
利润总额30596.26-4696799.2415047785.4810450943.45
净利润148453.72-3717829.6013702838.858880796.33
上述2019-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四)被评估单位经营情况等
金灿新能源成立于2018年12月,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是一家由央企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的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来自国内最早负极材料产业化创始团队、主流负极材料企业和电池企业,拥有二十余年电池材料研发、生产和管理经验,在石墨、硅基负极材料方面等方向拥有大量技术储备和优势,在负极原材料结构表征技术、造粒及包覆技术、工艺装备技术、材料应用技术等方面,具有行业领先优势,开发生产
8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负极材料产品性能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目前企业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前道工艺产能1万吨/年,后道工艺的产能2万吨/年,暂无石墨化工艺的产能。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委托人拟收购被评估单位的股权。
(四)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新安股份拟收购金灿新能源的股权,为此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金灿新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金灿新能源申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和递延收益)。按照金灿新能源提供的未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反映,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28846708.66元、189160631.36元和139686077.30元。同时,金灿新能源将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一并列入评估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项目账面原值账面净值
一、流动资产209353701.84
二、非流动资产119493006.82
其中:固定资产78565322.5772643706.21
在建工程29842939.70
无形资产14882087.44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4882087.44
长期待摊费用1936428.47
递延所得税资产187845.00
资产总计328846708.66
三、流动负债168679275.90
四、非流动负债189160631.36
负债合计189160631.36
9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项目账面原值账面净值
股东全部权益139686077.30
1.委托评估的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存货、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其中:
(1)列入评估范围的存货账面价值102886049.44元,主要包括石油焦、沥青
等原材料,人造石墨等库存商品,人造石墨等发出商品,石油焦等委托加工物资,处于生产过程的半成品,除发出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外,其他存货均存放于金灿新能源厂区内。
(2)列入评估范围的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7193873.52元,账面净值
34975019.68元,主要包括厂房、办公楼和门卫室等4项建筑物和道路围墙、车间
隔断和1#车间仓库办公3间等10项构筑物,均位于湖州市敢山路666号厂区内。
(3)列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合计账面原值41371449.05元,账面净值
37668686.53元,共计418台(套、辆),主要包括立式反应釜、电磁分离机等生产设备,粒度分析仪、超级净化手套箱、哈氏可磨性指数测定仪等研发检测设备。委估设备除生产设备外,还包括供配电、供水、环保等公用工程设备、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及车辆,均分布于金灿新能源生产/办公场地内。
(4)列入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29842939.70元,系安装工程,为年产
1万吨高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分布于金灿新能源生产场地内。
2.委托的无形资产包括有账面记录的土地使用权和金灿新能源申报的账面未
作记录的专利权及相关生产技术。
(1)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列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14882087.44元,系二宗工业用地,面积合计为30085.00平方米(分别为17292.00平方米、12793.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分别位于湖州市杨家埠南单元 XSS-02-02-15J-2号地块、湖州市敢山路666号。
(2)账面未做记录的无形资产
截至评估基准日,金灿新能源申报的账面未作记录的无形资产包括10项专利权、
1项软件著作权及相关生产技术,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具体明细如下:
1)专利权
10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序授权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备注号公告日类型
1一种石墨多级阶梯状除铁器2017101650814金灿新能源2018/5/18发明
一种碳纳米材料/非晶碳/氧化亚硅
22020100338901金灿新能源2022/9/20发明
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一种提高石墨坩埚使用寿命的改进
32021114193300金灿新能源2022/9/30发明
方法和装置实用
4一种单杠双组大型空气压缩装置2017209687776金灿新能源2018/6/15
新型实用
5一种便于清理的粉尘废气处理装置2017210258983金灿新能源2018/5/15
新型实用
6 一种碳粉制造装置 201721032509X 金灿新能源 2018/6/5
新型一种锂电池负极材料制作专用石墨实用
72017213153432金灿新能源2018/6/5
粉一体化加工设备新型实用
8一种碳粉生产用密封式搅拌机2017212978071金灿新能源2018/6/5
新型实用
9一种锂电池用粉料连续式上料系统2020215090919金灿新能源2021/4/30
新型实用
10一种石墨化炉测温装置2021229280434金灿新能源2022/3/8注
新型
注:金灿新能源以其持有的1项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石墨化炉测温装置)作为质押物,为其向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太湖新区支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最高融资限额为
3354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借款余额为1000.00万元。
2)软件著作权
序首次软件名称著作权人证书号登记号号发表日期用于石墨负极材料制备的石墨
1 金灿新能源 软著登字第 9283984号 2022SR0329785 2021/3/8
化炉测温装置控制系统 V1.0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上述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五、评估基准日
为使得评估基准日与拟进行的经济行为和评估工作日接近,委托人确定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0月31日,并在评估委托合同中作了相应约定。
11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是委托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
济行为的实现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等因素后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资产评估法》;
2.《公司法》《民法典》《证券法》;
3.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12.《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13.《专利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4.《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5.《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三)权属依据
1.金灿新能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与资产及权利的取得及使用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资金拨付证明(凭证)、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3.不动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发票、专利证书等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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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四)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3.《关于印发的通知》;
4.有关工程的原始资料、竣工决算资料、工程承包合同、业务合同、询价记录等;
5.资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调查资料;
6.《机电产品报价手册》其他市场价格资料、询价记录;
7.主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8.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
9.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库存商品市场销价情况调查资料;
10.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生产经营资料、经营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
11.行业统计资料、相关行业及市场容量、市场前景、市场发展及趋势分析资
料、定价策略及未来营销方式、类似业务公司的相关资料;
12. 从同花顺 iFinD金融数据终端查询的相关数据;
13.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4.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法规和制度、部门规章等;
15.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检测、分析等所搜集的佐证资料;
16.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根据本次评估的企业特性,评估人员难以在公开市场上收集到与被评估单位相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也无法收集并获得在公开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案例,不适合采用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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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灿新能源成立于2018年12月,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模式较为固定,在延续现有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情况下,未来收益能够合理预测,与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折现率也能合理估算,故本次评估适宜采用收益法。
由于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并具备实施这些评估方法的操作条件,故本次评估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
结合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目的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确定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委托评估的金灿新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在上述评估基础上,对形成的各种评估测算结果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评估测算结果的合理性后,确定采用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结论。
(二)资产基础法简介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是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委托评估的分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各分项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值,得出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计算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各分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各分项负债的评估价值
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如下:
一)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对于人民币存款,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2.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扣减预估坏账损失后的净额为评估价值。
3.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相应坏账准备
(1)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均为货款,可能有部分不能收回或有收回风险,评估人员进行了分析计算,根据企业当前信用风险状况和历史损失情况统计综合预估坏账损失金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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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了预估,应收账款的评估值即为其账面余额扣减预估坏账损失后的净额。
(2)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包括备用金、押金等,有充分证据表明可以全额收回,本次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为评估值。
4.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包括货款、设备款等。各款项期后能够实现相应的资产或权益,故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5.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在产品,根据各类存货特点,分别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和在产品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库存商品采用逆减法评估,即按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减去销售费用和销售税金以及所得税,再扣除适当的税后利润计算确定评估值。
发出商品采用逆减法评估,即按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减去尚需发生的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和所得税计算确定评估值。
6.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系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期后应可抵扣,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二)非流动资产
1.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为工业厂房及附属建筑,由于其邻近区域类似建筑物市场交易不活跃和未来预期正常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选用成本法。该类建筑物的评估值中不包含相应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成本法是通过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待估建筑物所需的
全部成本,减去待估建筑物已经发生的各项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评估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成新折扣的方法来确定待估建筑物已经发生的各项贬值。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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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成本一般由建安工程费用、前期及其它费用、建筑规费、应计利息和开发
利润组成,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的不同略有取舍。
2)成新率
A. 复杂、大型、独特、高价的建筑物分别按年限法、完损等级打分法确定成新率后,经加权平均,确定综合成新率。
a. 年限法
年限法的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K1) =尚可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b. 完损等级打分法
即将建筑物分为结构、装饰和设备等部分,按具体情况确定其造价比例,然后将每部分中具体项目结合标准打分,综合打分情况确定每一部分成新,最后以各部分的成新和所占造价比例加权得出建筑物的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K2)=结构部分比重×结构部分完损系数+装饰部分比重×装饰部分完
损系数+设备部分比重×设备部分完损系数
打分标准参照《有关城镇房屋新旧程度(成新)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
c. 成新率的确定将上述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取加权平均值确定综合成新率。
K = A1×K1+A2×K2
其中 A1、A2分别为加权系数,本次评估 A1、A2各取 0.5。
B. 其他建筑物的成新率以年限法为基础,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情况和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时的经验判断综合评定。
2.设备类固定资产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相关条件、委估设备的特点和资料收集等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资产的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以此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成新折扣的方法来确定待估设备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成本×成新率-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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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置成本的评定
重置成本是指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由设备现行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建设期管理费、资金成本等若干项组成。
(2)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委估设备特点、使用情况、重要性等因素,确定设备成新率。
A. 对价值较大、重要的设备,采用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确定成新率。
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即以年限法为基础,先根据被评设备的构成、功能特性、使用经济性等综合确定经济耐用年限 N,并据此初定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 n;再按照现场调查时的设备技术状态,对其技术状况、利用率、工作负荷、工作环境、维护保养情况等因素加以分析,确定各项成新率调整系数,综合评定该设备的成新率。
B. 对于价值量较小的设备,以及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主要以年限法为基础,结合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和外观现状,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K1) =尚可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C.对于车辆,首先按年限法和行驶里程法分别计算理论成新率,采用孰低法确定其理论成新率,以此为基础,结合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和外观现状,确定成新率。
(3)功能性贬值的确定
本次对于委估的设备采用更新重置成本,故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4)经济性贬值的确定经了解,设备利用率正常,不存在因外部经济因素影响引起的使用寿命缩短等情况,故不考虑经济性贬值。
3.在建工程
评估人员在核查在建项目财务记录的基础上,对有关工程进行了实地查勘,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由于在建项目建设不久,各项投入时间较短,故采用成本法,按正常情况下重新形成在建工程已完工作量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评估值。经了解,主要设备、材料的市场价值变化不大,故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价值。
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内涵
对委估宗地,根据金灿新能源提供的资料及评估人员的现场踏勘,委估宗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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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均为工业用地,评估设定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10月31日,委估宗地的剩余使用年期分别为49.16年、36.46年,按上述年期设定使用年期;
委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为规划红线外基础设施开发程度为“五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规划红线内场地已平整。评估设定的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已平整。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宗地地价的内涵是指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10月31日,委估宗地在出让权利状态、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年限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2)评估方法的选择
通行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结合评估师收集的有关资料,根据湖州市工业用地市场情况并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条件、用地性质及评估目的等,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由于评估对象为位于湖州市吴兴区的工业用地,土地市场较为活跃,因此,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3)选用的评估方法简介及参数的选取路线
市场法是在求取一宗待评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个别因素、使用年期、容积率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的评估基准日地价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V=VB×A×B×C×D×E
式中 V:待估宗地使用权价值;
VB:比较案例价格;
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案例交易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期日地价指数/比较案例期日地价指数
C: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D: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使用年期指数/比较案例使用年期指数本次委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按市场法下得出的不含契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并加计相应契税确定。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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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不含契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1+契税税率)
5.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1)概况
列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系金灿新能源申报的账面未作记录的10专利权、1项
软件著作权及相关生产技术,具体明细详见“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2)评估方法选择
对于专利权无形资产组合,由于其未来产生的收益能够合理预测,与收益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折现率也能合理估算,结合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目的和所收集的资料,本次对无形资产组合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3)评估方法说明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待估无形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成现值后累加,以此估算待估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n A
V =? i
i=1 (1+r)
i
式中 V:待估无形资产价值
Ai:第 i 年无形资产纯收益
r:折现率
n:收益年限
本次对列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组合评估,评估专业人员选用收入分成法来确定无形资产贡献进而确定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收入分成法系基于无形资产对收入的贡献率,以收入为基数采用适当的分成比率确定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的方法。本次评估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技术性能、经济性能进行分析,结合该无形资产的法定年限和其他因素,确定收益年限;采用风险累加法进行分析确定折现率。
6.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石墨坩埚石墨匣钵、二期东门室外停车位等费用的摊余额,企业按1.5、3年摊销。
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文件和原始凭证,检查了费用尚存的价值与权利。经核实,该项目原始发生额正确,企业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期后尚存在对应的价值或权利,以剩余受益期应分摊的金额确定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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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系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款纳税暂时性差异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经核实相关资料和账面记录等,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
对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款纳税暂时性差异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相应补助款项的评估值结合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该类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值。
三)负债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和递延收益。通过核对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对金额较大的发放函证、查阅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递延收益期后无需支付评估为零;对于应付利息,以各项借款截至评估基准日应计未付的利息作为评估值;其他款项均为实际应承担的债务,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三)收益法简介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1.投资者在投资某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该企业(或与该企业相当且
具有同等风险程度的同类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的现值。
2.能够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
3.能够对与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折现率进行合理估算。
二)收益法的模型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确定企业自由现金流价值,并分析公司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确定公司的整体价值,并扣除公司的付息债务确定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具体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
企业整体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评估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n CFF
企业自由现金流评估值 =? t + P * (1+ r )?nn nt=1(1+ r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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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n——明确的预测年限
CFFt——第 t年的企业现金流
r——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t——未来的第 t年
Pn——第 n年以后的连续价值
三)收益期与预测期的确定
本次评估假设公司的存续期间为永续期,那么收益期为无限期。采用分段法对公司的收益进行预测,即将公司未来收益分为明确的预测期间的收益和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收益,其中对于明确的预测期的确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和公司自身发展的情况,根据评估人员的市场调查和预测,取2027年作为分割点较为适宜。
四)收益额—现金流的确定
本次评估中预期收益口径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息前税后利润+折旧及摊销-营运资金增加额-资本性支出
息前税后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
发费用-财务费用(不含利息支出)+其他收益+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净敞口套期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
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
五)折现率的确定
1.折现率计算模型
企业自由现金流评估值对应的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价值和债权人的权益价值,对应的折现率是企业资本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E D
WACC = Ke * + Kd * (1?T )*
E + D E + D
式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e——权益资本成本;
Kd——债务资本成本;
T——所得税率;
D/E——企业资本结构。
K
债务资本成本 d 采用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权数采用企业同行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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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本成本按国际通常使用的 CAPM模型求取,计算公式如下:
Ke = R f + Beta*ERP + R c
式中:Ke——权益资本成本
Rf——目前的无风险利率
Beta——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ERP—市场风险溢价
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2.模型中有关参数的计算过程
(1)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评估人员查询了中评协网站公布的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CCDC)提供的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取在评估基准日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上10年和30年期限的收益率,将其平均后作为无风险报酬率。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是以在中国大陆发行的人民币国债市场利率为基础编制的曲线。
(2)资本结构
通过“同花顺 iFinD金融数据终端”查询沪、深两市同行业上市公司至评估基
准日的资本结构,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公司在融资能力、融资成本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在特定风险报酬率及债权期望报酬率取值中合理量化,本次采用上市公司平均资本结构作为被评估单位的目标资本结构。
(3) 企业风险系数 Beta
本次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选取综合考虑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在业务类型、企业
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行业竞争力、企业发展阶段等多方面的可比性,最终确定璞泰来、杉杉股份等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考虑到上述可比公司数量、可比性、上市年限等因素,选取以3年为计算周期,截至评估基准日前153周的贝塔数据。
通过“同花顺 iFinD金融数据终端”查询沪、深两地行业上市公司含财务杠杆
βββ
的 Beta 系数后,通过公式 u = l ÷[1+(1-T)×(D÷E)](公式中,T 为税率, l 为含财β
务杠杆的 Beta系数, u 为剔除财务杠杆因素的 Beta系数,D÷E为资本结构)对各项beta调整为剔除财务杠杆因素后的 Beta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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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l =βu×??1+(1-t)D/E?通过公式 ?,计算被评估单位带财务杠杆系数的 Beta系数。
(4) 计算市场收益率及市场风险溢价 ERP
估算股票市场的投资回报率首先需要确定一个衡量股市波动变化的指数,评估人员选用沪深 300指数为 A股市场投资收益的指标,借助“同花顺 iFinD金融数据终端”选择每年末成分股的各年末交易收盘价作为基础数据进行测算。
经计算得到各年的算术平均及几何平均收益率后再与各年无风险收益率比较,得到股票市场各年的 ERP。
由于几何平均收益率能更好地反映股市收益率的长期趋势,故采用几何平均收益率而估算的 ERP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目前国内股市的风险溢价。
(5) 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确定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反映企业的非系统性风险,是由于企业特定因素而要求的风险回报。
本次测算企业风险系数 Beta时选取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而被评估单位为非上市企业,因此,通过分析被评估单位在风险特征、企业规模、发展阶段、市场地位、核心竞争力、内控管理、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依赖度、融资能力等方面与可
比上市公司的差异,以评估师的专业经验判断量化确定被评估单位的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3.加权平均成本的计算
K
(1) 权益资本成本 e 的计算
Ke = R f + Beta*ERP + Rc
K
(2) 债务资本成本 d 计算
经综合分析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绩、资本结构、信用风险、抵质押以及第三方
K
担保等因素后,债务资本成本 d 采用基准日适用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利率(LPR)。
(3)加权资本成本计算
E D
WACC = Ke * + Kd * (1?T )*
E + D E + D
六)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的价值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关的资产。
溢余资产是指超过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资产规模的那部分经营性资产,包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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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有价证券等。
截至评估基准日,金灿新能源无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七)付息债务价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付息债务为银行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中关联方借款和银行长期借款,按资产基础法中相应负债的评估价值确定其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项资产评估工作于2022年11月10日开始,评估报告日为2022年12月5日。
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接受委托阶段
1.项目调查与风险评估,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
对象、评估基准日;
2.接受委托人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制定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4.组成项目小组,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
(二)资产核实阶段
1.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向被评估单位提供资产评估申报表表样,
并协助其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2.了解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及委估资产状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3.审查核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和有关测算资料;
4.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勘察,收集整理资产购建、运行、维修等相关资料,并对资产状况进行勘查、记录;
5.收集整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合同、发票等产权证明资料,核实资产权属情况;
6.收集整理相关行业资料,了解被评估单位的竞争优势和风险;
7.获取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收入、成本以及费用等资料,了解其现有的生产能力
和发展规划;
8.收集并查验资产评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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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定估算阶段
1.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订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2.收集市场信息;
3.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测算其评估价值。
(四)结果汇总阶段
1.分析并汇总分项资产的评估结果,形成评估结论;
2.对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确定评估结论;
3.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4.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5.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五)出具报告阶段
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1.基本假设
(1)本次评估以委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
(2)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假设前提。
(3)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按预定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为前提,即被评估单位
的所有资产仍然按照目前的用途和方式使用,不考虑变更目前的用途或用途不变而变更规划和使用方式。
(4)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其
他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可靠为前提。
(5)本次评估以宏观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国内外现有的宏观经济、政
治、政策及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无重大变化,或其变化能明确预期;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基本保持不变,现行的利率、汇率等无重大变化,或其变化能明确预期;国家税收政策、税种及税率等无重大变化,或其变化能明确预期。
(6)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经营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被评估单位主要
经营场所及业务所涉及地区的社会、政治、法律、经济等经营环境无重大改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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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位能在既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政策、法律或人为障碍。
2.具体假设
(1)本次评估中的收益预测是基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在维持现有经营范围、持续经营状况下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
(2)假设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勤勉尽责,具有足够的管理才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假设被评估单位每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更新及改造等的支出,均在年度内均匀发生;
(4)假设被评估单位在收益预测期内采用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准日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5)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特殊假设
2021年12月16日,金灿新能源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编号为
GR20213300283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在充分考虑金灿新能源的产品、业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该公司当前的研发创新能力,预计金灿新能源未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无重大的法律障碍,因此假设公司未来年度的所得税政策不变,即金灿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期满后仍可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继续享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以上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评估结论将失效。
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金灿新能源的资产、负债及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
资产账面价值328846708.66元,评估价值342701587.85元,评估增值
13854879.19元,增值率为4.21%;
负债账面价值189160631.36元,评估价值186912096.57元,评估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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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热能金灿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2248534.79元,减值率为1.19%;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139686077.30元,评估价值155789491.28元,评估增值16103413.98元,增值率为11.53%。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项目
A B C=B-A D=C/A*100
一、流动资产209353701.84210270209.68916507.840.44
二、非流动资产119493006.82132431378.1712938371.3510.83
其中:固定资产72643706.2174366510.001722803.792.37
在建工程29842939.7029842939.700.000.00
无形资产14882087.4426285500.0011403412.5676.63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4882087.4415665500.00783412.565.26
长期待摊费用1936428.471936428.47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87845.00-187845.00-100.00
资产总计328846708.66342701587.8513854879.194.21
三、流动负债168679275.90169112096.57432820.670.26
四、非流动负债20481355.4617800000.00-2681355.46-13.09
负债合计189160631.36186912096.57-2248534.79-1.19
股东全部权益139686077.30155789491.2816103413.9811.53
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为347000000.00元。
(三)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价值的确定
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为155789491.28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为347000000.00元,两者相差191210508.72元,差异率122.74%。
评估人员认为,以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企业的客户资源、服务能力、
管理效率等,且资产基础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取得成本为出发点,有忽视企业的获利能力的可能性。而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通过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及其对应的风险,综合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时,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
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同时也考虑了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资产基础法无法考虑的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根据金灿新能源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收益法评估价值能比较客观、全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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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3470000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叁亿肆仟柒佰万元整)作为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对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中,评估人员对金灿新能源提供的
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除金灿新能源的二期厂房刚转固尚未办理权证外,未发现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情况。提供有关资产真实、合法、完整的法律权属资料是金灿新能源的责任,评估人员的责任是对金灿新能源提供的资料作必要的查验,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的确认和保证。若被评估单位不拥有前述资产的所有权,或对前述资产的所有权存在部分限制,则前述资产的评估结论和金灿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会受到影响。
2.截至评估基准日,金灿新能源存在以下资产抵押和质押事项,可能对相关资
产的评估结果产生影响,但评估时难以考虑:
(1)抵押事项1)金灿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浙(2021)湖州市不动产权第0092421号《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12793平方米和房屋建筑面积10443.82平方
米)作为抵押物,为其向湖州银行南太湖新区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截至评估基准日借款余额为1400.00万元。
2)金灿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浙(2021)湖州市不动产权第0183913号《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7292平方米)作为抵押物,为其向浙商银行湖州分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截至评估基准日借款余额为2780.00万元。
(2)质押事项
金灿新能源以其持有的1项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石墨化炉测温装置)作为质押物,为其向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太湖新区支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最高融资限额为3354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借款余额为1000.00万元。
金灿新能源承诺,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及租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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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评估基准日前已在全球多国爆发,已对宏观经济以
及市场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目前该疫情对经济形势的后续影响难以准确预估,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该疫情后续发展对基准日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4.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评估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5.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除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外,未对其他资产评估增减额
考虑相关的税收影响。
6.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股东全
部权益的现时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本次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部分股东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权比例的乘积,可能存在控制权溢价或缺乏控制权的折价。
7.本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时,评估人员依据现时的实际情况作了评估人员
认为必要、合理的假设,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这些假设是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论的责任。
8.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
行为批文、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
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9.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
产评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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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
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
实现的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10月31日起至
2023年10月30日止。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可以以评估结
论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确定评估结论。
6.如果存在资产评估报告日后、有效期以内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经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结果。
7.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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