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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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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顺其自然 发表于 2023-1-6 00:00:00 浏览:  7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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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B e i j i n g Y a C h a o A s s e t s A p p r a i s a l C o . L t d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亚超评报字(2022)第 A221号
(共壹册,第壹册)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2邮编:100036
电话:(010)517168632022/9/16 17:35 47.94.11.33:8018/Report/AttachedPages?SnowflakeId=1598149211000115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5311020052530901202200161
合同编号: 北京亚超评委字(2022)第A183号
报告类型: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北京亚超评报字(2022)第A221号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
报告名称: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1801964400.00元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胡长涛(资产评估师)会员编号:53160004
签名人员:
李庆荣(资产评估师)会员编号:53180069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生成日期:2022年09月16日
47.94.11.33:8018/Report/AttachedPages?SnowflakeId=15981492110001152 1/1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5
一、绪言..................................................5
二、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6
三、评估目的...............................................17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8
五、价值类型...............................................21
六、评估基准日..............................................21
七、评估依据...............................................22
八、评估方法...............................................26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33
十、评估假设...............................................35
十一、评估结论..............................................38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40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42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43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是本公司接受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的委托,资产评估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本公司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对本资产评估报告声明如下: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
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
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
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
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
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
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
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2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1年12月31日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是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五、评估方法:收益法、市场法。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3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六、评估结论:
经综合分析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80196.44万元(大写:壹拾捌亿零壹佰玖拾陆万肆仟肆佰元),增值81506.68万元,增值率82.59%。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股权对应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7568.25万元;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16%股权对应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7496.17万元;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4%股权对应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4757.19万元。
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也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评估结论有效期:
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即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应关注本报告正文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4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亚超评报字(2022)第 A221号
一、绪言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丰船务
运输公司: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1年12月31日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所提供的评估资料及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被评估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进行了必要的勘察核实,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审核,对法律权属关系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5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二、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一:
企业名称: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28633H
法定代表人:宗文峰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98年01月19日
注册资本:31945.5万元
营业期限:1998年01月19日至长期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经营范围:原油、成品油境外期货业务(有效期至2021年07月03日);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农产品、水产品、汽车、
与渔业相关的船舶、机械设备、材料;海洋捕捞;水产品的加工、仓储;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6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委托人二:
企业名称: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2640B
法定代表人:姜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99年07月22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营业期限:1999年07月22日至长期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31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海洋捕捞;
与渔业相关的船舶、机械设备、材料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水产品加工技术咨询、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委托人三:
企业名称: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101185008F
法定代表人:王忠尧
类型:全民所有制
成立日期:1993年09月22日
注册资本:1500万元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7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经营期限:1993年09月22日至长期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
经营范围:承运本系统渔业船队生产生活补给物资、冷藏水产品、船舶租赁、人才交流、拆船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营业执照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保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980F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知凤街15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苏如春
注册资本:壹拾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01月24日
营业期限:2006年01月2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
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历史沿革
(1)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直接管理的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组织发起设立,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改【2004】1054号文件批复同意筹建,由中水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8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牧家禽育种
中心、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中国渔船船
东互保协会、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共
同出资组建,于2005年12月30日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005年12月31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磊验资【2005】
0014号验资报告。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000.00万元。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4200.0020.0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200.0020.0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4200.0020.0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60.0019.81%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2640.0012.57%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850.004.05%
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550.002.62%
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200.000.95%
合计21000.00100.00%
(2)根据2008年华农保险股东大会决议、2008年第二次股东大
会决议及投资协议书规定,华农保险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9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由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稽山控股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缴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出具了中审验字【2009】第9142号验资报告。
本次增资后股东以及各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4200.008.4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200.008.4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4200.008.4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60.008.32%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2640.005.28%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850.001.70%
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550.001.10%
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200.000.4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200.0018.40%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9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浙江稽山控股有限公司10000.0020.00%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50.0014.1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750.005.50%
合计50000.00100.00%
(3)2009年7月3号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2009)
乌中执字第58-3号],要求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份,转让给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转让价格为每股一元。转让完成后,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持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400万股股份。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009年9月18号,华农保险就此次股份转让事项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获批准。
(4)2015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保监许可(2015)
45号文件对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事项进行了批复。同意浙江稽山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华农保险1亿股股份转让给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后,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农保险1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0%。浙江稽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华农保险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4200.008.4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200.008.4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4400.008.8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60.008.32%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2640.005.28%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850.001.70%
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550.001.1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200.0018.4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20.00%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50.0014.1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750.005.50%
合计50000.00100.00%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0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5)2015年10月14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7050万股股份转让给西部同泰建
筑环艺有限公司。转让后,西部同泰建筑环艺有限公司持有华农保险
70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1%,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华农保险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4200.008.4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200.008.4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4400.008.8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60.008.32%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2640.005.28%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850.001.70%
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550.001.1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200.0018.4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20.00%
西部同泰建筑环艺有限公司7050.0014.1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750.005.50%
合计50000.00100.00%
(6)2015年11月24日,经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将所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50万股股份转让给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完成后,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不再持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015年12月11日,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原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备案(备案文号:华农发〔2015〕第250号),并获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4200.008.4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200.008.4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4400.008.8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60.008.32%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2640.005.28%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850.001.70%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1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50.001.1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200.0018.4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20.00%
西部同泰建筑环艺有限公司7050.0014.1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750.005.50%
合计50000.00100.00%
(7)2016年8月5日,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志农林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同泰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部同泰建筑环艺有限公司)4家公司认缴增
发股本人民币5亿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亿元。
本次增资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4200.004.2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200.004.2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4400.004.4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60.004.16%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2640.002.64%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850.000.85%
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8300.0018.3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500.0019.5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20.00%
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000.0019.0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750.002.75%
合计100000.00100.00%
(8)2016年9月29日,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监许可[2016]985号),同意公司股东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将其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400万股股份转让至其母公司中
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公司股东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将其持有的华
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不再持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2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4200.004.2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200.004.20%
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4700.004.7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60.004.16%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2640.002.64%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550.000.55%
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8300.0018.3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500.0019.5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20.00%
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000.0019.0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750.002.75%
合计100000.00100.00%
(9)2021年5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2执1914号],将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75%股权(对应金额:2750万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解除对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农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75%的股权(对应金额:2750万元)的查封。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就本次事项向监管机关备案(备案文号:华农发〔2021〕第420号、华农发〔2021〕第476号),并获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4200.004.2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200.004.20%
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4700.004.7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160.004.16%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2640.002.64%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550.000.55%
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8300.0018.3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500.0019.5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20.00%
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000.0019.00%
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2750.002.75%
合计100000.00100.00%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3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截止到评估基准日,公司股权未发生变化。
3.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4.经营状况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月注册成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类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广州。截至目前,公司在北京、江苏、四川、浙江、河北、河南、广西、山西、甘肃、广东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各级分支机构。
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等;经保监会核准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通过持续强化“产品创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4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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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及风险选择定价能力、高人均产能的轻资产运营能力、综合开拓与服务能力”三大核心能力建设,连续多年取得了高速高质发展的优异业绩,在行业中小产险公司中,罕见地实现了规模和效益双成长。公司先后荣获“2016中国(首届)波特菲勒奖——最具发展潜力财产公司”奖项、“2017中国价值成长性十佳财险公司”奖项、“2018中国价值成长性十佳财险公司”奖项。
2019年初,公司明确了新的发展战略,充分运用和发挥科技赋能的力量,在互联网与保险互相融合的新态势下打造公司战略升级的
2.0版,实现中小财险公司的突破和突围。在战略2.0版引领下,公
司贯彻“效益优先、高质量发展”理念,落实科技赋能战略,以科技赋能、创新驱动和创业文化为支撑,建设数字华农、科技华农,打造出“高质量、可持续、盈利性增长”的新华农模式,并取得了效益、增速连续双优双增的高质量发展。公司科技赋能新战略和创新的新华农模式受到业内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可,连续获得包括“2020年度保险科技创新奖”、“2020最具创新力企业奖”、“2020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成果优秀单位”、“2021中国保险科技100强”、“2021年度保险科技创新大赛优秀奖”等多项殊荣。
5.被评估单位近三年资产负债和经营业绩
(1)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简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2019/12/312020/12/312021/12/31
资产总额381458.49457857.78425480.81
负债合计283231.04359079.22326791.04
股东权益98227.4598778.5698689.76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5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利润表项目2019年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253425.00292036.98328739.04
营业支出276166.88291497.16327061.53
营业利润-22741.87539.821677.51
利润总额-22830.79521.881684.37
净利润-21610.031002.091482.13审计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审计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中审亚太审字大华审字大华审字审计报告号
[2020]010233号[2021]001866号[2022]005478号
(2)财务指标项目2019年2020年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19.881.021.50盈利能力
总资产净利率(%)-5.960.240.34状况
收入利润率(%)-8.970.180.51
经营发展股东权益增长率(%)-17.560.56-0.09
状况营业收入增长率(%)20.0915.2412.57
经营能力赔付率(%)66.2054.4867.60
状况费用率(%)49.2950.8536.89
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1.17191.64191.90
状况资产负债率(%)74.2578.4376.81
(3)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
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
(4)主要税种和税率序号主要税种税率计税依据
1企业所得税25%应纳税所得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7%实缴流转税额
3教育费附加3%实缴流转税额
4地方教育费附加2%实缴流转税额
(5)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4号《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6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所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11%股权。
(四)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为实现评估目的使用,除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外,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评估目的相关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评估目的
因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
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事宜,委托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涉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股权转让事宜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7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该经济行为是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水渔业及所属企业转让所持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中农战略发〔2019〕435号)实施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一)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审字(2022)00547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定的资产负债情况具体如下:
资产评估申报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1-12-31基准日账面价值
资产:
货币资金33574.45拆出资金
金融投资158416.71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29133.7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67521.29
持有至到期投资61761.72
衍生金融资产550.8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29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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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1-12-31基准日账面价值持有待售资产
应收保费45414.58
应收利息4090.65
应收代位追偿款13.87
应收分保账款64922.82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48.22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3935.72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保户质押贷款长期股权投资
存出资本保证金20000.00应收款项类投资
固定资产1312.58在建工程
使用权资产1959.93
无形资产1792.90商誉独立账户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462.19投资性房地产
定期存款20000.00
其他资产44958.62
资产总计425480.81
负债合计326791.04
所有者权益合计98689.76本次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三)评估范围中主要资产状况及特点
公司主要资产为应收保费以及金融投资、存出资本保证金、定期
存款等能产生投资收益的资产,其中:
1.应收保费,账面价值为45414.58万元,占总资产的10.67%;
应收分保账款,账面价值为64922.82万元,占总资产的15.26%;
2.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9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融投资,账面价值为158416.71万元,占总资产的37.23%;
金融投资包括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和资管产品等其他投资。债券投资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
金、混合基金等;其他投资包含资管产品、资金信托计划等。
3.定期存款,账面价值为20000.00万元,占总资产的4.70%;
4.存出资本保证金,账面价值为20000.00万元,占总资产的
4.70%。
其它资产还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为车辆和电子设备类资产,无形资产为外购管理、财务软件以及企业自主研发数字化系统。
(四)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为外购管理、财务软件以及企业自主研发的数字化系统,原始入账价值5683.62万元,账面价值1792.90万元。
自主研发的数字化系统已形成10项知识产权许可,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取得首次发表日著作权证书号软件名称登记号取得日期号方式期人
1 软著登字第 阿波罗商城系统[简称:阿 原始 2020SR6367528号 波罗商城]V2.0 2020.9.1 2020.11.11取得 1566556
2 软著登字第 华农保险系统[简称:华农 原始 2020SR6020959 ]V1.0 1142263 2020.9.7 2020.9.22号 保险 取得
3 软著登字第 华农智能费用中台系统[简 原始 2020SR 华农财6379205号 称:middleStage]V2.0.1 取得 1578233 2020.4.1 2020.11.13
产保险
4 软著登字第 华农创世纪系统[简 原始 2020SR6379206号 称:GENESIS]V2.0.1 取得 1578234 2020.6.1 2020.11.13 股份有
华农智能产品中台系统[简限公司
5 软著登字第 : 原始 2020SR6379207 称 华农智能产品中 2020.3.15 2020.11.13号 ]V1.0 取得
1578235

6 软著登字第 华农影像传输系统[简称: 原始 2020SR6380289 ]V1.0 1579317 2019.11.9 2020.11.13号 华农影像传输 取得
7 软著登字第 阿波罗车险系统[简 原始 2020SR 2019.10.15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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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序取得首次发表日著作权证书号软件名称登记号取得日期号方式期人
6367530号 称:APOLLO]V2.0.1 取得 1566558
8 软著登字第 华农阿凡达系统[简 原始 2020SR6411334 2020.6.1 2020.11.19号 称:AVATAR]V2.0.1 取得 1610362
9 软著登字第 华农保险数字化经营决策 原始 2020SR6411325 [ : ]V2.2 1610353 2020.8.13 2020.11.19号 系统 简称 天眼 取得
10 软著登字第 华农华保星系统[简 原始 2020SR6365683 :STAR]V1.0 1564711 2020.4.12 2020.11.11号 称 取得
(五)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已提示企业对其拥有的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申报,除上述记录的资产外,企业承诺不存在拥有的、账面未记录的其他资产。
(六)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中,引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编号为“大华审字(2022)00547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定财务
数据作为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五、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同时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确定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的内涵: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
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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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评估基准日距经济行为实际开始运行日最近,能良好地反映资产状况,符合本次评估目的。该基准日为被评估单位会计结算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各种资产及负债的整体情况,有利于资产的清查。经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协商,共同确定该日期为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中采用的价格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正在执行或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评估依据
我们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资料主要有:
(一)经济行为依据《关于中水渔业及所属企业转让所持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中农战略发〔2019〕435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2019年01月0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
3次会议表决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11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22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决定修改);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
16日);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1992年07月18日);
9.《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2001年12月31日);
1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年3月2日修订);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013年5月10日);
1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006年12月12日);
1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09年9月11日);
1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23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1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18.《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金[2011]59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施行);
21.《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
25.《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3月20日);
26.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2017年10月1日);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2017年10月1日);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24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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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2019年12月4日);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
33号,2017年10月1日);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2019年1月1日);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2019年1月1日);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2019年1月1日);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2017年10月1日);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2017年10月1日);
1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
2017年10月1日);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2017年10月1日);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2017年10月1日);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25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1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6号,2014年7月23日)。
(四)权属依据
1.机动车辆行驶证;
2.软件著作权证书;
3.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产权证明资料。
(五)取价依据
1.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及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企业有关部门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
3.企业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预测资料;
4.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5. WIND资讯系统提供的相关行业统计数据;
6.银保监会发布的行业相关监管规定;
7.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它评估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据
1.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资产评估申报表。
八、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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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选择评估方法所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其他因素。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八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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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
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3)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28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选择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1)考虑被评估单位成立时间较长、历史年度业绩比较稳定,未来
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且收益期限可以合理确定,获得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衡量,因此,本项目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2)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
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
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结合本次评估对象具体情况,认为此次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3)资产基础法是按照企业重建的思路,通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
素资产的评估值直接加总,再扣减负债后求得企业整体价值。资产基础法容易忽略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无法体现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也较难反映对企业收益具有决定作用的客户资源、经营网络、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价值,故本次未采用资产基础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29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法。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
(四)选用评估方法技术思路
*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选取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来进行保险公司的估值。保险公司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的计算公式为:
权益现金流=净利润-权益增加额+其他综合收益
(1)模型计算公式如下:
5 R
E= ? t Rt+1(1+ r)t-0.5 + (1+ r)t-0.5t=1 * (r - g)
式中:E -权益现金流现值
Rt-明确预测期的第 t年权益现金流
Rt+1-永续增长期权益现金流
r- 折现率
g-永续期增长率
(2)折现率确定
本次评估选用的是股东权益现金流折现模型,相应的折现率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公式如下:
Ke = Rf + MRP * β + Rc
其中:Rf—无风险报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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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P—市场风险溢价;
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Rc—企业特有风险调整系数。
*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国内保险类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均在千亿元以上且为综合性保险集团公司,从保费收入规模、营销网络、资产规模、发展周期等方面来看,华农保险与上市公司的可比性不强,故不适宜选择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与被评估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保险公司股权并购案例,故本次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基本步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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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可比交易案例
在明确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后(包括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如企业性质、资本规模、业务范围、营业规模、市场份额、成长潜力等),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交易类型一致、时间跨度接近、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交易实例作为准可比交易案例。
对准参考可比交易案例及可比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包括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主要目标市场、业务结构、经营模式、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所处经营阶段等方面。通过对这些准参考案例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情况的分析比较,以选取具有可比性的参考案例。
(2)分析调整财务报表
对所选择的交易案例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与被评估单位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必要的调整。首先收集交易案例企业的财务信息,如行业统计数据、保险公司公开信息、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等。对上述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调整,以使交易案例企业的财务信息尽可能准确及客观,使其与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
(3)选择、计算、调整价值比率
在对参考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调整后,需要选择合适的价值比率,并根据以上工作对价值比率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
(4)运用价值比率得出评估结果
在计算并调整交易案例企业的价值比率后,与评估对象相应的财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32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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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数据或指标相乘,计算得到需要的权益价值或企业价值。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人就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
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
用范围、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
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要求,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确定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拟定资产评估技术方案等,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1.指导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清查资产、准备涉及评
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方式,通过询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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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3.对被评估单位收益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人员主要通过收集分
析企业历史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规划以及与管理层访谈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调查了解。
(五)收集评估资料
收集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六)评定估算
1.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
析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2.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
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3.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经
公司内部审核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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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
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后,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十、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是评估报告撰写的基本前提,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假设内容,以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我们遵循以下评估假设条件,如评估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重要变化,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评估结果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
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35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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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指被评估单位将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
(二)一般假设
1.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国家及被
评估单位所处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不可抗拒、不可预见事件;
3.假设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可靠,不
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
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等;
4.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经颁布和已经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被评
估单位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收益期内与被评估单位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经营所涉及的汇率、利率、税赋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不对其收益期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利率在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的变化);
6.假设未来收益期内被评估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准
日在重大方面保持一致,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7.假设被评估单位经营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责任,在未来收益期内被评估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基于评估基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36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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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日状况,不发生影响其经营变动的重大变更,管理团队稳定发展,管理制度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8.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不发生对其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的诉讼、抵押、担保等事项;
9.无其它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次评估假设
1.被评估单位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在保持一贯性的基础上,能随着市场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和创新;
2.被评估单位所申报的资产负债不存在产权纠纷及其他经济纠纷事项;
3.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4.未来的贷款利率、增值税和附加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不发
重大变化;
5.本次评估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发生的对外股权投资
项目对其价值的影响;
6.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经营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发生,不会出现年度某一时点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7.假设被评估单位在满足监管指标以及公司持续发展要求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分配利润;
8.假设华农保险未来年度能够如期、如数获得业务经营所需要的
股东追加投资,以保证预测期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能够达到监管指标的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37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要求;
9.假设华农保险的资金运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的选择符合最
新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华农保险资金部的资金运用计划设置投资收益率假设,测算未来年度投资收益;
10.本次评估对收益法预测的部分参数采用了华农保险精算部门
提供的数据,本次评估假设精算结果是合理的;
11.假设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相关批准文件能够及时取得。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评估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我们将不承担由于评估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一、评估结论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被评估单位进行了资产清查,对企业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会计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审核,期间还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调查与询证。在此基础上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80196.44万元,增值81506.68万元,增值率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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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法评估结果
经市场法评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178628.47万元,增值79938.71万元,增值率81.00%。
(三)评估结论
市场法评估价值与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差异是1567.97万元,差异率为0.87%。
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收益法是从企业预期收益的角度来估算企业价值,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市场法是以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被评估单位的价值,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单位、可比交易案例进行了必要的分析调整,但由于交易案例的公开信息有限,仍然存在评估人员未能掌握的不确定因素或难以充分调整的因素,因此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80196.44万元,折
合每股单价1.80元。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股权对应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7568.25万元;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16%股权对应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7496.17万元;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4%股权对应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4757.19万元。
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也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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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别事项说明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
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本次评估中,引用大华(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大华审字
(2022)00547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定财务数据作为评估对
象的账面价值,并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二)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企业存在对外抵押担保情况,评估结论也未考虑以往或者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
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评估范围内资产有关的或有负债可能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三)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1.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系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
发生的重大事项;
2.在评估基准日后,当被评估资产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拆除、毁损、灭失,往来账款产生坏账等影响资产价值的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3.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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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
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员与委托方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2.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
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
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被评估单位提供给资产评估机构的盈利预测资料是评估报告
收益法评估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做出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和判断,经过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多次讨论,被评估单位进一步修正、完善后,资产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预测数据的利用,并不是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
5.除特别说明外,本资产评估报告中金额币种为人民币;本资产
评估报告中如出现分项值之和与总计数尾数不一致的,乃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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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1.2022年6月22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公司《关于开展
2022年增资扩股工作的提案》,增发不超过25亿股。本次评估已考
虑此次增发募资的影响,并假设预测期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所需最低资本要求的20亿新增资本投入于2022年12月底前到位;同时在
计算评估基准日股东权益价值时,已将募集资金以净资本追加额的形式进行了扣除。
2.2021年8月18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仁保险
公估有限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德仁保险公估有限公司99%的股权。2021年11月10日北京德仁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2022年4月20日完成监管备案审批。截至评估基准日,股权收购价款尚未全部支付,本次评估仅以其账面已支付投资成本确认其评估值。
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经济行为产生的影响。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使用范围:
1.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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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途;
3.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
于公开的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人与本次评估机构或与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
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即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
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评估项目的委托人涉及国有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只有履
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由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形成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43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附件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2021年审计报告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五、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六、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八、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一、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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