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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建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高端半导体装备(化学机械抛光机)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1300.44万元投入全资子公司华海清科(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实施“华海清科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符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建项目。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新建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新建项目,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增长,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新建项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4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金玉丰、李全、管荣齐
2023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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