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76|回复: 0

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复制链接]

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好运 发表于 2023-1-6 00:00:00 浏览:  3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600433证券简称:冠豪高新公告编号:2023-00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四十三条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处理”规定,鉴于6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470000股470000股2023年1月10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刘海滨、肖力、肖国防等6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决定对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7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0 月 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自2022年10月29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四十三条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处理”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刘海滨、肖力、肖国防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以2022年5月25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回购价格需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7元/股)-每股的派息额
(0.07元/股),即2.70元/股。
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刘海滨、肖力、肖国防等6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7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33980000股。(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731012),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月10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05098785-47000040462878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4394583931439458393
股份合计1844557178-4700001844087178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注销日期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6-16 00:55 , Processed in 0.237136 second(s), 48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