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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编号]号
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
2020年6月,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与卢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光一投资提供履约保证金、卢康提供借款资金,以大宗交易方式,通过卢康控制的证券交易账户,将上述资金用于购买光一投资持有的193.5万股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股票,持有期间相关盈亏由光一投资承担。即光一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他人名义购入光一投资持有的光一科技股票,并以他人名义实际持有六个月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售出。光一投资、龙昌明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光一科技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进展公告》,披露了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光一科技股份283.5万股(含上述193.5万股)等信息,但未披露上述借款协议及相关证券账户约定事项。
光一投资、龙昌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2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
1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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