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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力A: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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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力A: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扬少 发表于 2023-1-10 00:00:00 浏览:  6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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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8层
电话:(86-755)82536197传真:(86-755)82531555
邮编:518038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银”)接受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深投控”)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使其持有的深圳市特
发集团有限公司38.97%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从而使深投控通过特发集团间接实际支配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特力”)
49.09%的股份相关事宜而编制的《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深投控的如下保证:
1、深投控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深投控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投控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深投控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现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委托深圳市投资
本次表决权委托指控股有限公司行使其持有的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38.97%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深投控通过本次表决权委托,进而使深投控通过特发集团间本次收购指
接拥有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
深投控、信息披露指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义务人、收购人
上市公司、特力指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资委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特发集团指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16号准则》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市监局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购报告书》指《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目录
一、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他合作方的主体资格................................6
二、收购目的及决定............................................10
三、收购方式及相关协议..........................................11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5
五、后续计划...............................................15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6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8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19
九、《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20
十、结论意见.............................................20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深投控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投控目前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
所律师在深圳市市监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系统(https://amr.sz.gov.cn)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8楼、19楼法定代表人何建锋注册资本28509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66421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期限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54年10月13日止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和类金融股权的投资与并购;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展战略性新兴
产业领域投资与服务;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手段,对经营范围
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成立时间2004年10月13日股东名称深圳市国资委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4009号投资大厦18楼
通讯方式0755-82909009根据深投控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深圳市市监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
查询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为依据中国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2、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深投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深圳市国资委,其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深圳市国资委
100.00%
深投控
3、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根据《收购报告书》、深投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控制的重要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公司名称主要业务
1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晶显示用偏光片研发、生产及销售
2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等
城市综合物流港及收费公路等物流基
3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经营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业务
5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手机分销业务、彩票业务、零售电商
6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移动转售和移动互联网业务
7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企业各环节供应链外包服务
8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整体解决方案及产品提供商
水务建设工程提供勘测设计、规划咨
9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以通信市场、电子专业市场为核心的
电子市场流通业务,以检验检测与新
10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能源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业务,以物
业经营及管理服务为核心的智慧城市及城市服务业务
11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及容器、科技创新服务
高速公路、桥及隧道等基建项目的规
12深圳投控湾区发展有限公司
划、建设与经营
13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投资、建设、经营管理
4、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根据深投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深投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投控的主营业务为国有股权投资与管理、政府配置土地开发与经营、战略性新兴
产业投资与服务。5、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深投控说明及《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等公开途径查询,深投控最近五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深投控说明及《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地区姓名曾用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职位的居留权何建锋无男中国深圳否董事长
王文杰无男中国深圳否董事、总经理
樊时芳无女中国深圳否董事、财务总监彭庆伟无男中国深圳否董事高雷无男中国深圳否董事马蔚华无男中国深圳否董事刘晓东无男中国深圳否董事杜秀峰无男中国深圳否副总经理姚飞无男中国深圳否副总经理尹可非无男中国深圳否副总经理黄宇无男中国深圳否总会计师王戈无男中国深圳否总工程师栗淼无男中国深圳否监事林发成无男中国深圳否监事高建辉无男中国深圳否监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深投控原董事冯青山、原副总经理王昱文、原监事会主席伍先铎均已离任,相关职位尚在补选中。
根据《收购报告书》、深投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shixin.csrc.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权益超过5%的情况
(1)深投控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权益超过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深投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主要业务
1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生产、销售
2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机构与交易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投资管理业务和国际业务。
4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晶显示用偏光片研发、生产及销售
5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等
城市综合物流港及收费公路等物流基础设
6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施的规划、建设与经营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业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
8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公司
手机分销业务、彩票业务、零售电商业务、
9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移动转售和移动互联网业务
10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企业各环节供应链外包服务
1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整体解决方案及产品提供商
水务建设工程提供勘测设计、规划咨询等专
12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业技术服务
自动化智能装备的自主研发、设计、制造,
13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专业从事 CID(CarInformaticDevice)系统的
研发、生产、销售,并以此为基础向客户提
1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供专业车联网硬件及软件服务和自动驾驶开发
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工程、智慧水务建设运
15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营、EPC 总承包和工程咨询设计及新开展的
设备和大宗商品贸易等相关业务以通信市场、电子专业市场为核心的电子市
场流通业务,以检验检测与新能源为核心的
16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性新兴业务,以物业经营及管理服务为核心的智慧城市及城市服务业务
17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及容器、科技创新服务
投资与管理、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
18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水质净化、医疗器械
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设
19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计开发及销售
高速公路、桥及隧道等基建项目的规划、建
20深圳投控湾区发展有限公司
设与经营
21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投资、建设、经营管理
注:深投控直接持有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4.04%股份,通过深圳投控共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15%股份。
根据《收购报告书》、深投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持有5%以上股份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情况如下:
序公司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号
1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保险业务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业务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保险业务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业务
5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基金募集、销售、资产管理等业务
6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信托业务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7深圳不良资产管理、投资和处置业务

8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保险业务
9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不良资产管理、投资和处置业务
二、收购目的及决定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深投控的确认:为更好实现市属国资内部协同,优化特发集团公司治理结构,推动战略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以巩固深圳国资“一体两翼”发展战略,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深圳特发集团有限公司38.97%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22]581号)要求,本次收购系深圳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特发集团38.97%股东会表决权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给其全资子公司深投控行使,进而使深投控通过特发集团间接拥有特力权益。
综上,本所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深投控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目前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特力股份的详细计划。但根据市场情况和特力的发展需求及其他情形收购人需增持或处置特力股份的(上述增持或处置将不以终止特力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深投控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后的后续计划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根据《收购报告书》《表决权委托协议》、深投控提供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如下:
1、2022年12月16日,深投控召开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同意
深投控接受深圳市国资委所持有的特发集团38.97%股东会表决权委托,相关行为附条件生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2022年12月22日,深圳市国资委下发《深圳市国资委关于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深圳特发集团有限公司38.97%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22]581号),深圳市国资委决定将其持有的特发集团38.97%股东会表决权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给深投控行使。
3、2022年12月28日,深圳市国资委与深投控就上述表决权委托事宜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三、收购方式及相关协议(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深投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深投控及其全资子公司持有特发集团23.82%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1.69%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本次收购完成后,深投控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特发集团62.79%表决权,为特发集团控股股东,从而间接拥有对上市公司49.09%的表决权。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变。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二)收购方式根据《收购报告书》《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系深圳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特发集团38.97%股东会表决权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给其全资子公司深投控行使,进而使深投控通过特发集团间接拥有特力权益。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深投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27日,本次收购涉及的特发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21159162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09%)中,处于转融通业务出借状态的股份数量为629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除此之外,其余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28日,深圳市国资委与深投控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主
要条款如下:
1、委托股权深圳市国资委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将委托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
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深投控行使。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内,如因标的公司实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其他方式增资、减资等原因导致
委托的股权(及或股权比例)变化的,则变化后深圳市国资委所持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予深投控行使。
2、委托权利范围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深投控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委托股权所对应的下列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公司股东会;
(2)向标的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按照深投控的意见独立进行表决,包括
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标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标的公司股
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签署股东会相关会议文件。
3、权利及义务的保留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深圳市国资委不再就委托股权行使表决权,亦不再委托除深投控以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委托股权所对应的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分红、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权的收益、处分事宜的权利)仍归深圳市国资委所有。
4、委托书的出具配合
深圳市国资委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内,深投控可依照其独立判断,对标的公司股东会的各项议案自行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不需要深圳市国资委就具体事项另行出具委托书。但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监管机构及标的公司有要求的,深圳市国资委应就具体事项的委托权利行使,按相关要求向深投控出具授权委托书。
5、委托期间表决权委托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当日)起【36】个月。自下列事项
之一发生时,本协议终止:(1)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2)深圳市国资委失去全部委托股权的,深投控可解除本协议;(3)深投控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经深圳市国资委书面要求提前终止的;(4)深投控出现损害深圳市国资委或标的公司利益的行为,经深圳市国资委书面要求提前终止的。
6、董事投票权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深圳市国资委提名/推荐/委派的董事在标的公司董事会表决等相关事项应当以深投控意见为准。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效力。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深投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支付。
五、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深投控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1、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会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2、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3、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4、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5、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6、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做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7、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综上,本所认为,深投控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深投控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资产等五个方面均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仍为特发集团,间接控股股东由深圳市国资委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深投控。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同时,为持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深投控已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综上,本所认为,深投控已就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出了相应承诺且相关承诺具有可行性。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深投控确认,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仍为特发集团,间接控股股东由深圳市国资委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深投控,深投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因本次交易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为保证特力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特力存在直接竞争或可能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来也不会从事与特力存在直接竞争或可能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及活动(除基于深圳市国资委或类似政府机构安排的除外)。
2、在作为特力的控股股东且特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本公司将充
分尊重本公司控制的各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权,保证不侵害特力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承诺不以特力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特力及其股东的权益。
4、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从特力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一方或第三方
从事与特力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5、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公司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本所认为,深投控已就其与上市公司关联事项作出了承诺,承诺合法、有效,对深投控具有约束效力。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完善的规范关联交易的规章制度;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及上市公司前述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同时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即使发生关联交易亦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深投控已出具《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认为,深投控已就其与上市公司关联事项作出了承诺,承诺合法、有效,对深投控具有约束效力。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重大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事项以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
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记录文件显示,收购人在《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产权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发布日(2022年12月23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记录文件显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产权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发布日(2022年12月23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相关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
程中不存在《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的证券违法行为。九、《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收购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和“备查文件”共13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办法》和《16号准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办法》和《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合法主体资格;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出具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第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谭岳奇
经办律师:
周非
经办律师:
罗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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