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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欧普康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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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欧普康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公告

新股淘沙 发表于 2023-1-9 00:00:00 浏览:  4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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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欧普康视证券代码:300595编号:2023-005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
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25人,其中满足本次100%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4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2、公司拟回购注销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4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14595股,回购股票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4826637股的0.0016%,回购价格为23.836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347887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4、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2023年1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
于核实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并对公司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2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
1、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1年5月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6076228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5股,派2.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5股。
公司于2022年4月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518965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6元(含税),
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事项: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为:Q=Q0×(1+n),其中: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若发生派息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公司董事会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回购价格调整为23.8361元/股。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
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4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考核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的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4595股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4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相关情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股份的处理措施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人,其中,21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
4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计
4人。
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该4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2020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回购数量及比例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计4人。公司拟回购注销
4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14595股,回购股票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4826637股的0.0016%。
(三)回购股份种类、价格及定价依据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回购的价格、定价依据
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5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2021年5月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076228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5股,派2.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5股。
公司于2022年4月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518965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6元(含税),
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公司董事会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调整为23.8361元/股,回购数量未经调整,为14595股。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347887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及公司业绩的影响
上述股票的拟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4595股,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6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
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23.8361元/股,回购数量为14595股。
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4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满足部
分解除限售条件,对该4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4595股拟进行回购注销。股票回购价格为23.8361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此次拟回购注销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六、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对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23.8361元/股,回购数量为14595股。
7(二)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
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实,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的名单无误,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4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595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公司本次解限、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
相关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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