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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任命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的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后,董事会任命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经审阅各位高管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并经过了解,我们认为这些同志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和被证券交易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管人员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任命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二○二三年一月五日(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任命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秀香二○二三年一月五日(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任命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军二○二三年一月五日(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任命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吉伟莉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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