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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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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sjfkobe 发表于 2023-1-9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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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会后事项承诺函
大华核字[2023]000829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函目录页次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1-4
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
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www.dahua-cpa.com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大华核字[2023]0008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万邦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提交注册,于2022年8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5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万邦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在万邦达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就万邦达自领取注册批复之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止(以下简称承诺期)发生的重大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万邦达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业经本所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第1页大华核字[2023]000829号会后事项承诺函
[2020]007900号、大华审字[2021]0010275号和大华审字[2022]004110号)。在上述期间的相关重大事项,已在上述财务报表附注中作了充分披露。万邦达于2022年8月22日披露了《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经办万邦达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三、万邦达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对万邦达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专项核查,万邦达的财
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异常变化。
五、万邦达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万邦达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万邦达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万邦达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经办万邦达本次发行的经办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十、万邦达未进行盈利预测。
十一、万邦达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
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万邦达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十二、万邦达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万邦达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2页大华核字[2023]000829号会后事项承诺函
十三、万邦达没有发生影响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十四、万邦达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十五、万邦达的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万邦达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万邦达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八、自通过审核后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媒体质疑的报道。
十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时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未
实施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未实施完毕等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自领取注册批复之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止,万邦达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所述可能影响万邦达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特此致函。
(以下无正文)
第3页大华核字[2023]000829号会后事项承诺函
(本页无正文,为大华核字[2023]000829号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经办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二勇赵卓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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