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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力集团”)、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内部风险管控,确保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锁定现货成本、规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持仓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现货总量。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以投机获利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应以本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法人主体、个人的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及其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1—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按实际业务需要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特力集团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当就套期保值业务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授权额度。
第八条套期保值业务的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资金调拨授权。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内部职能部门情况,授权交易和资金调拨的具体操作人员。公司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形成相互监督、复核的运作模式。
第三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九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单位或部门,其职能如下:
(一)负责收集业务所需的现货产品、对应的期货、期权等
—2—衍生品的市场信息,研究分析后,制订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
(二)负责制订业务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编制套期
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
(三)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的执行,包括根据套期
保值业务计划和公司现货产品数量,申请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根据现货产品的实时变动及时完成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证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安全。
(四)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在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可能存在缺口时,做好预警和资金计划,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公司内部审批,以保证及时完成资金调拨。
(五)参与公司的现货实物与套期保值业务盘点,比对现货
实物数量与套期保值持仓头寸是否匹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并对盘中交易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计划财务部为所
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套期保
值方案、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筹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根据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合理安排并分配资金。
—3—(三)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的交易记录,并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经公司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
(四)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审计风控部为
所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职责为:
(一)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标准工作流程,防范操作风险。
(二)审查计划财务部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核算、评估结果,审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负责采购的部门提交实物产品供需计划,确定当日实物产品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在进行实物采购时,套期保值执行部门同步在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内建立相应数量的套期保值头寸。
第十四条如因价格大幅波动、价格中长期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内保证金不足时,套期保值执行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制订追加保证金的资金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报所在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在实物销售的同时,套期保值执行部门同步在套
—4—期保值交易账户内平仓相应数量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六条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需要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交割的,套期保值执行部门应提前与业务部门、仓库、计划财务部等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风险管理和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需审慎选择期货经纪
公司、证券经纪商或其他持牌机构;开展期权业务前,需谨慎评估期权业务的整体风险,期权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等级、偿付能力,并将期权整体规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风控部应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是否满足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政策的要求;是否按风险管控要求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
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及相关金融机构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部门应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部门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报告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审议批准后执行。
—5—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要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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