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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的相关规定,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
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融资财务部、审计部、法律合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融资财务部,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日常工作。
第二条公司对存款风险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相关部门对存款风险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领导小组负责。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并建立日常协调沟通机制,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融资财务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
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交投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风险信息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定期取得
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半年报及经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存款风险报告机制。报告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起草,向董事会汇报,并根据该报告整理风险评估报告按要求披露。
第五条定期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时点数;
(二)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三)可能对该存款在未来造成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对以上各项情况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六条不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在财务公司存款异动的原因,财务公司的
资产负债和头寸出现异动的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
司、湖北交投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对确切存在的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风险处置与披露
第八条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
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
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第十三条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预案由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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