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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控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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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控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

洪辰 发表于 2023-1-14 00:00:00 浏览:  5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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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年1月13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术语定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1.3原则
(1)规范交易原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2)及时报告原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及时申报持股变动和任职信息变动等情况。
1.4适用范围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2职责分工
2.1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组织为以上人员办理相关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2.2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具体办理前述持股信息的网上
申报和更新,买卖公司股份信息的确认,所持公司股份数据的日常管理等事务。3禁止股份交易的情形
3.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款限制时限有调整的,按监管新规执行。
3.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4股份转让额度管理
4.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4.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次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3条的规定。
4.3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4.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5信息申报与披露
5.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离任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两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5.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5.3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股份持有及变动管理
6.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6.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不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填写《买卖公司股份计划申报书》(见附件1),并于2个交易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反馈,并提示相关风险。
6.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买卖公司股份后的当日,填写《买卖公司股份告知表》(见附件2)报公司。公司应在收到《买卖公司股份告知表》后一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
6.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6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股份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价格区间等信息,参考附件1)。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后以书面方式反馈是否可以进行减持。如经董事会秘书核查认为可以进行减持后,应当在减持申报人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该减持计划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6.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计划减持股份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计划减持的数量过半、计划减持时间过半、计划时间届满和计划实施完毕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6.6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6.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6.8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6.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事宜,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11《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7责任追究
7.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7.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监管部门。8附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的规定执行。
8.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8.3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1.买卖公司股份计划申报书
附件2.买卖公司股份告知表附件1买卖公司股份计划申报书本人(所任职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人□近亲属(近亲属类型:),计划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其他方式(具体为方式)□买入□卖出公司股份股,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本人“买卖公司股份计划情况”。(如涉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请备注说明拟减持股份的股份来源、减持原因、减持价格区间)
申报人:
申报日期:年月日附件2买卖公司股份告知表姓名在公司所任职务股份变动人姓名与变动人关系
股份变动人普通证券账户号:;变动股数:
买卖日期买卖价格或均价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变动数量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
申报人:
申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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