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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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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小股 发表于 2023-1-17 00:00:00 浏览:  4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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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8证券简称:超华科技公告编号:2023-001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9:15至2023年1月
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超华大厦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健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51506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960%。其中中小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44822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11%。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
206684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8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4822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1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452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
权29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18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反对4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弃
权8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768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1%;反对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1%;弃权8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梁健锋先生、梁俊丰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杜伟强律师、米洁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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