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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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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小百科 发表于 2023-1-17 00:00:00 浏览:  6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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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0证券简称:双林股份公告编号:2023-009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监管关注函及监管函共8份,涉及事项7项;收到警示函1份,涉及事项1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管关注函及监管函
1、公司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集团”)在2018年
1月公告增持计划,在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误操作导致双林集团构成短线交易。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18]14号)。本次短线交易的相关收益已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2、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1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94号)。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相关规定及宁波证监局“双随机”
抽查结果,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方面存在部分问题,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19]35号)。
4、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相关会计差错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59号)。
5、公司在披露增设口罩生产线等相关事项时,医用口罩尚未取得资质证书,
但未披露相关风险提示等内容,同时,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未完整披露作出相关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16号),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3号)。
6、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4月28日
和4月30日对公司对外公布的投资者咨询服务电话畅通情况进行了三轮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三轮电话均无人接听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69号)。
27、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于
2020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成立检查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
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方面存在部分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176号)
(二)警示函
1、因公司未准确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2018年度业绩快报相关信息及
未合理确认子公司业绩补偿款,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0号)及对董事长邬建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叶醒、时任财务总监史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相关决定。
对于上述监管措施所涉及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均已按规定完成了整改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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