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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7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2023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和1月17日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
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
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你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3.1条、第5.3.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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