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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景生物:中德证券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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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景生物:中德证券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炒股 发表于 2023-1-18 00:00:00 浏览:  7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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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景生物”“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缪兴旺、张少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张少伟、赵南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1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及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1、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支持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
相关协议等资料;
7、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底,热景生物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针对法定披露事项,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及其它无需三会审核的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相关文件、查阅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进行核对;针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事项,查阅了披露事项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保荐机
2构认为:截至2022年底,上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情况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现场沟通,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底,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凭证、合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等资料,并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主要商务合同、三会文件、内部控制
制度、重要披露文件,并与关键管理人员沟通,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相关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实地走访公司生产经营场地,查阅和复制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未发生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的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3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德证券认为:截至2022年底,热景生物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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