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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43号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1号;
朱军,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罗清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闵银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1—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的事实,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
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
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4341622.31元、存货95295747.91元、利润总额137974095.22元。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0.8%、
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
95295747.91元,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
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
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江特电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5条的规定。
江特电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兼宜春银锂董事长罗清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2—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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