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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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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春风桃李花开日 发表于 2023-1-20 00:00:00 浏览:  6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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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15号
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青海华鼎,A股证券代码:600243;
于世光,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肖善鹏,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世光、肖善鹏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海华鼎)于2021年8月收购
锐丰文化70%股权后,对锐丰文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管控不到位,未按锐丰文化《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委派财务总监,未能及时发现及整改锐丰文化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存在缺陷,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5.1
1条、第5.5条、第5.16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于世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首席执行官,肖善鹏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第4.3.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3.9条、第3.4.1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警示函》查明的公司其他违规行为,前期我部已根据业务规则,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世
光、时任财务总监肖善鹏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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