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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的审核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225002号目录
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1-2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3-6明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225002号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鉴证。该专项说明中所述贵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涉及2021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由于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均未经我们审计,我们仅对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结论。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的专项说明的编制报告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并根据所获取的鉴证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
1了基础。
三、审核结论我们认为,长方集团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编制,对2021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进行了如实反映。
四、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2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于近期组织的自查整改工作中发现2021年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编报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1、公司组织财务部、生产部、仓储部及技术部员工对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公司)截止2022年9月末的存货进行了盘点,核实呆滞存货状态和使用价值,结合出入库情况倒推至2021年末的呆滞存货情况;经核实截止2021年12月31日呆滞存货账面余额为1934.54万元,呆滞存货主要由不良品、退货及返修品构成。公司组织质量技术研发部门对呆滞存货进行技术鉴定,2021年末结存的呆滞存货已无返修返工价值,经测算2021年末康铭盛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需要补计提1409.45万元跌价准备。
2、公司通过检查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及客户提供的前期销售对账单及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资料,发现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原管理团队(原管理团队指李迪初、聂卫及彭立新等核心人员)的经营期间,与客户(经销商)签订了完备的销售合同,合同分为一份销售合同(主合同)、一份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客户(经销商)的销售任务、对客户实施月度、季度、年度奖励及支持促销费的
条件、结算比例和结算周期、赊销额度等事项。
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在其经营期间定期向客户发出销售对账单逐项核对发
货、回款、应结算的各项促销、返利、奖励,在核对完毕后在次月的销售对账单上即通过直接抵减客户的应收账款方式结算应支付给客户的各项费用,实际上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以前年度应结算给客户(经销商)的销售奖励均已结算处
3理完毕,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未执行完毕的返利合同,不存在2021年度审计
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中所述的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在2021年度处理的未执行的
1.68亿元的返利或奖励合同。
综上所述,康铭盛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返利均已在2021年及以前年度按期结算,但康铭盛原管理团队没有将业绩承诺期内已经发生并支付的销售奖励费用冲减当期的应收账款;经核查截至2021年末虚增的应收账款为3.69亿元,其中
2021年年初(即2020年末)虚增的应收账款3.16亿元。
3、受康铭盛公司虚增应收账款影响,经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长方集团
收购康铭盛形成的商誉应在2021年初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应将2021年度计提的商誉减值损失14883.90万元追溯更正到2021年期初计提。
4、受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影响,2021年其他科目跟随发生的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增加其他应收款173.00万元,调整增加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73.00万元;
调整减少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931.47万元,调整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612.13万元重分类增加应收账款1300.78万元、增加合同负债1225.95万元、增加其他
流动负债74.83万元。
综合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调整减少2021年末未分配利润36936.63万元(其中调整减少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45740.76万元);调整增加2021年度的销售费用5047.94万元,调整减少2021年度信用减值损失649.69万元,调整减少2021年度资产减值损失13474.44万元,调整增加2021年度的所得税费用274.54万元,调整少数股东收益2.49万元。
说明:康铭盛公司原财务总监彭立新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
案已经在深圳公安局龙华分局受理(案件受理编号:深龙华公(福民)受案字
2022-34587号),受此影响,康铭盛公司就虚增应收账款等事项再向2021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因此将2021年年初虚增的应收账款3.164亿元调整减少2021年年初的未分配利润,2021年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坏账准备、递延资产及商誉)的年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
二、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更正前金额更正金额更正后金额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670720929.68-355608879.57315112050.1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72343985.70-19314683.09153029302.61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5285396.781730000.0027015396.78
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708706.771730000.0012438706.77
存货225074211.94225074211.94
存货跌价准备31617767.4914094580.8445712348.33
递延所得税资产41422433.68-6121259.8435301173.84
资产总计1699245494.41-356510037.161342735457.25
合同负债11990785.5212259495.9124250281.43
其他流动负债20557497.29748327.0621305824.35
负债合计912128893.8613007822.97925136716.83
未分配利润-787477768.05-369366339.81-1156844107.86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
786295401.73-369366339.81416929061.92
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821198.82-151520.32669678.50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1699245494.41-356510037.161342735457.25
2、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2021年度
项目更正前金额更正金额更正后金额
销售费用36545931.8550479421.3287025353.17
信用减值损失-24992611.106496830.03-18495781.07
资产减值损失-236135318.77134744372.30-101390946.47
利润总额-270062268.4590761781.01-179300487.44
所得税费用99957397.082745446.90102702843.98
净利润-370019665.5388016334.11-282003331.42
5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370009786.7788041271.38-281968515.39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9878.76-24937.27-34816.0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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