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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前认可意见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以下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2022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以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梁晓燕刘利剑赵杰冯辕
2023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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