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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亦认真审阅了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朱星文、阮军:经核查,公司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寿群:良好的执业信用对审计机构的质量和可信度有较大影响。经核查,拟聘请的审计机构存在太多被处罚的记录,建议选择有良好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朱星文、王寿群、阮军
202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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