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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盘江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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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盘江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梦醒 发表于 2023-1-21 00:00:00 浏览:  6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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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5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23-00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盘江股份”)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
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关于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经查,截至2021年6月6日,你公司持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19197.26万股,占当时盘江股份总股本的11.60%。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4月18日,你公司减持盘江股份股票4749.42万股,2022年4月18日,盘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登记托管手续,你公司所持股份被动稀释2%。2022年4月
19日至2022年7月27日,你公司减持盘江股份股票1873.75万股。
减持后,你公司持有盘江股份比例为5.8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74%。
你公司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也未及时披露权益报告变动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1/2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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