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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马股份:迪马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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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马股份:迪马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八度 发表于 2023-1-19 00:00:00 浏览:  4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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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5证券简称:迪马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12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
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9年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1、主要内容
2018年6月以来,公司多次未于规定时间提交公告,或者未及时预约定期
报告披露时间,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据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爱明予以口头警告。2、整改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升规范运作的意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
(二)2022年8月8日,重庆证监局《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罗韶颖、易琳、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7号)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21年度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015万元左右,但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205361.04万元,公司实际业绩较业绩预告由盈转亏、金额差异大,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对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及2022年一季报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据此,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韶颖、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易琳、董事会秘书
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充分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内部宣贯,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管控和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强化合规内控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内幕信息的管控;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2022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2〕109号)
1、主要内容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业绩预告公告中预计年度盈利,但实际业绩
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分别高达2377.99%、3716.10%,差异的绝对金额超过20亿元,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8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责任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据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韶颖、时任财务总监易琳、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李琳、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上述纪律处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四)2022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等予以口头警示。
1、主要内容根据重庆证监局《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罗韶颖、易琳、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7号)查明的事实,公司未对
2022年一季报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修订了《重庆市迪马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于2022年10月29日予以公开披露,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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