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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证券简称:国旅联合公告编号:2023-临014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32052727.41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5民初4019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
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国联”)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00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2017年原被告双方再次达成合意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2017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第
三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然而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
1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022年9月,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53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500000元、
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元、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50000元、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000元,共计2595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共计2359726.03元
(以165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7年9月21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3日);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34520.55元(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7年10月9日,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9801.37元(以45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7年11月9日,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计算至2017年
12月31日);
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402410.96元(以80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8年5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内利息共计2806458.91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28389.04元(以
165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9月4日,按年利率0.05%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987616.44元(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1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444427.4元(以45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1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1835835.62元(以8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4月1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10日共计3296268.5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朝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5民初40195号],朝阳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1》项下的借款本金1650万元、期内利息2359726.03元、逾期利息(以1650万元为基数,自
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0.0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2》项下的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34520.55元、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三、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3》项下的借款本金45万元、期内利息9801.37元、逾期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四、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4》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期内利息402410.96元、逾期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
3五、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3000元;
六、驳回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5民初40195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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