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热轧卷板调期交易交收细则
发布时间:2018-05-04 来源: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2018年5月4日发布实施,2018年5月16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0月18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大商中心)热轧卷板调期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热轧卷板调期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商中心热轧卷板调期交易电子合同采用电子仓单交收的方式。电子仓单交收是指市场参与者根据电子合同约定,办理电子仓单所有权转移和货款交付的过程。
第三条 不能开具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交收;热轧卷板的最小交收数量为20吨。
客户参与到期交收时,在单个自然月内,累计最大交收量为3000吨。客户预计累计交收量超过3000吨时,客户可按照大商中心要求提报申请材料,申请到期交收量额度,经日照大商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45天到期电子合同自电子合同交收期起始日到电子合同到期日为电子合同交收期。交收期起始日为电子合同订立的第31个自然日,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则前提至最近一个交易日。
不符合交收要求的客户,必须在电子合同进入电子合同交收期之前进行调期转让。不符合交收要求且未按大商中心规定进行调期转让的,大商中心有权对其电子合同进行强行转让。
7天到期电子合同不设立交收期。
第五条 大商中心热轧卷板调期交易的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大商中心、客户、指定交收仓(厂)库、指定监管服务商、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交收业务参与方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热轧卷板电子仓单注册
第六条 电子仓单分为仓库电子仓单和厂库电子仓单。客户只允许注册仓库电子仓单,指定交收厂库在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后,可以注册厂库电子仓单。
热轧卷板电子仓单的信息应至少包含:商品名称和牌号、货主名称、入库日期、仓储费开始缴纳日期、品质指标、数量等大商中心要求的信息。
第七条 热轧卷板的交收基准品为钢号Q235B,厚度为5.75mm,宽度1500mm的热轧卷板。热轧卷板交收基准品、替代品的具体标准和升贴水见附件1。
热轧卷板只允许整卷注册,不允许切割,单卷卷重范围为15吨-33吨,卖方交收数量≤200吨的,卖方电子仓单交收溢短不超过±3吨,卖方交收数量>200吨的,卖方电子仓单的交收溢短不超过±9吨。
客户提前申报货物交收总量的,大商中心将视此批货物为同一批次,整体注册或分批注册不受影响。若客户未提前申报货物交收总量,那么每次交收的货物将被单独认定为一个批次。
第八条 电子仓单注册流程
仓库电子仓单的注册流程:客户将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货物存入指定交收仓库或其他指定存货地并提交注册申请,经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核确认,由大商中心注册仓库电子仓单。
厂库电子仓单的注册流程:指定交收厂库向大商中心直接提交电子仓单注册申请,并按大商中心要求提交足额履约保证,大商中心在确认收到后注册厂库电子仓单。
第九条 热轧卷板出厂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两年。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仓库电子仓单注册的申请日距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截止日不得少于90日(自然日)。
仓库电子仓单的最后有效日期为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截止日。
厂库电子仓单的有效期限为自生成之日起一年。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或指定监管服务商,对电子仓单的对应注册货物进行妥善管理。在电子仓单存续期间,未经大商中心书面通知,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不得办理电子仓单项下货物货权转移、出库、倒垛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 非签约指定交收仓库电子仓单注册流程
第十一条 非签约指定交收仓库是指大商中心与备选指定交收仓库正在进行签约或未签约的指定交收仓库的统称。
第十二条 客户向大商中心提出《非签约交收仓库电子仓单注册申请表》,大商中心与非签约交收仓库初步确认货物情况,并向客户反馈是否允许注册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客户将货物存放至大商中心公布的非签约交收仓库后,出具《货物货权转移证明》至大商中心,并将《货权转移证明》抄送给非签约交收仓库。同时,客户应结清与非签约交收仓库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大商中心在确认货权转移完成后,应与非签约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合同》或《补充协议》。大商中心在完成上述操作后在交易系统中将此货物注册成电子仓单。
第十五条 非签约仓库的电子仓单仅可用于调期交收、到期交收和协议交收,不得用于冲抵订金、抵质押或保证业务等其他用途。
第四章 调期交收
第十六条 交收申请。
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客户可根据特许服务商公布的现货升贴水报价,提交意向调期交收申请,将未到期的合同进行提前履约。
申请交收时,买方账户可用资金应不低于交收货款总额的100%,卖方账户应有足量的电子仓单。
第十七条 调期交收。
特许服务商根据客户报价,结合交收能力选择交收对手。在接受买方客户的调期交收申请前应有足量的电子仓单,在接收卖方客户的调期交收申请前补足100%的货款。
双方达成一致后,大商中心释放卖方订金,买方订金转为交收货款。
第十八条 货款划转。大商中心在闭市后,根据电子合同向卖方划拨80%货款,并将电子仓单划至买方账户。
第十九条 发票开具。卖方应在收到80%货款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具合同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确认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大商中心释放卖方剩余20%的货款。
第五章 到期交收
第二十条 到期交收预报。
45天到期电子合同交收期内的第1-3个交易日为到期交收预报期,拟进行到期交收的客户需在到期交收预报期最后一日16:00前,按照大商中心公布的《到期交收预报表》及联系方式提交到期交收预报。
遇重大节假日影响,大商中心可对到期交收预报期进行调整,以大商中心公布为准。
未按要求提交《到期交收预报表》且未进行调期转让的客户,大商中心有权自到期交收预报期结束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对其电子合同进行强行转让。
7天到期电子合同无需进行到期交收预报,待到期日收盘后自动进入到期交收环节。
第二十一条 到期交收准备。45天到期和7天到期电子合同的卖方客户或卖方特许服务商应在电子合同到期日前一交易日完成电子仓单注册。买方客户或买方特许服务商应在电子合同到期日前一天补足100%的货款。
第二十二条 到期交收。电子合同到期当日闭市后,大商中心按照交收效率最高、需求匹配最优的原则进行交收匹配,买卖双方接受最终交收匹配结果。
大商中心根据电子合同将交收数量、货款总额、买方开票信息等通过交易系统分别发送给买卖双方客户。同时释放卖方订金,买方订金转为交收货款。
第二十三条 货款划转。大商中心在闭市后一个交易日内,根据交收合同向卖方划拨80%货款,同时冻结卖方20%货款作为开票保证金,并将电子仓单划至买方账户。
第二十四条 发票开具。卖方应在收到80%货款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具合同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确认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大商中心释放卖方20%剩余货款。
第六章 协议交收
第二十五条 持有电子合同的客户可在电子合同订立之日起至电子合同交收期之前向大商中心提交协议交收意向,交收申请中应包含货物名称、数量、货物状态,交收地点等信息,申请有效时间为3个工作日。
客户在提交到期交收申报之后进行协议交收的,其对手方电子合同也应处于交收期内。
第二十六条 特许服务商或客户可于有效期内进行响应,双方应协商并达成线下购销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共同提交协议交收申请,并向大商中心提交下述材料:
(1)热轧卷板购销合同;
(2)现货证明材料或存货单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大商中心按照双方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电子合同。
第二十九条 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大商中心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应在交收完成后向大商中心提交货物交付和货款划转证明。大商中心有权对交易双方的交收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七章 出库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客户端注销电子仓单并提交出库申请。超过电子仓单最后有效期未注销出库的,大商中心对电子仓单强制注销,大商中心对强制注销的电子仓单的货物数量和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自热轧卷板电子仓单登记的堆存费缴纳之日起,电子仓单持有人承担电子仓单过户后持有期间的堆存费。
第三十三条 大商中心对出库申请审核通过后,向买方客户出具《提货通知单》。同时,大商中心向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发送书面通知。
第三十四条 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验证提货通知及提货人身份无误后,安排出库作业。
第三十五条 买方客户应在取得《提货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提货,并且应在提货前1个工作日与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联系出库事宜。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收厂库应按期足量交付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货物,并且向买方客户提供对应的质检报告原件,作为双方升贴水结算依据。大商中心不对厂库电子仓单进行升贴水结算。
第三十七条 货物出库时检重以双方认可的记重方式为准,大商中心按照出厂重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出库作业完成后,买方客户应在收到《提货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大商中心递交《交收确认通知书》确认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大商中心释放卖方尾款。买方超过上述期限未递交《交收确认通知书》确认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商中心按交收完成全部释放卖方尾款。
第八章 质量异议
第三十九条 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与卖方客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收到电子仓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商中心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买方客户认可货物质量。超过期限仍提出质量异议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异议质检的具体操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商中心委托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异议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及相关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质检机构应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并按照买方的异议项目进行检验。抽样样品留存两个月。
(三)指定检验机构完成热轧卷板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将正本提交大商中心,向买卖双方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四)质检指标结果符合交收标准的,双方以原检验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质检指标结果不符合交收标准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双方以新的质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热轧卷板交收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卖方未足量交付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电子仓单或未足量交付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热轧卷板现货。
第四十二条 买方构成交收违约的,大商中心处以买方按交收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电子合同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的交收订金,电子合同终止。
买方交收违约电子合同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收违约电子合同数量=[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收结算价(元/吨)×(1-20%)÷电子合同报价单位。
第四十三条 卖方构成交收违约的,大商中心处以卖方按交收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电子合同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电子合同终止。
卖方交收不足部分电子合同数量=[应交的商品重量(吨)-已交的重量(吨)]÷电子合同报价单位。
第四十四条 若买卖双方违约,大商中心分别收取违约双方按交收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电子合同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若卖方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大商中心向卖方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商中心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补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上述款项从卖方在大商中心预留的交收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
第十章 交收费用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生产厂家名录和收费标准等交收相关事宜通过大商中心官网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大商中心热轧卷板的特许服务商作为备用交收厂库,通过大商中心官网公告进行启用。
第四十八条 交收双方客户应向大商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十九条 因质量异议发生的检验费用按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大商中心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官网进行公布。
第五十一条 参与交收的买方客户可向大商中心提出交收款项的融资申请,具体操作按照大商中心相关业务流程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调期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热轧卷板(调期交易)交收质量标准及升贴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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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GB/T 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Q235B | | | | |
| 符合GB/T 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Q235B、Q235C、 符合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的SS400 | 13.75mm、13.5mm、11.75mm、11.5mm、 | | | 可用于交收。 1、当同一卖方单个自然月该交收替代品类累计交收数量≥5000吨时,单一厚度规格不得超过该品类交收总量的40%; 2、当同一卖方单个自然月该交收替代品类累计交收数量≥10000吨时单一厚度规格不得超过该品类交收总量的30%; 3、当同一卖方单个自然月该交收替代品类累计交收数量>20000吨时,单一厚度规格不得超过该品类交收总量的25%。 |
9.75mm、9.5mm、7.75mm、7.5mm、5.75mm、5.5mm、4.75mm、4.50mm、4.0mm、3.75mm、3.5mm、3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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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GB-T 1591-200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Q345B | 4.75mm、5.75mm、7.5mm、7.75mm、9.5mm、9.75mm、11.5mm、11.75mm | | | 可用于交收。 1、同一卖方单个自然月该交收替代品类累计交收数量>1000吨时,单一厚度规格不得超过卖方该品类交收数量的30%; 2、卖方该品类每批次交收数量不得超过该批次卖方交收总量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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