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大商中心”)调期交易交收业务正常进行,加强电子仓单管理,根据《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热轧卷板调期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轧卷板电子仓单的注册、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与调期交易的客户、指定交收仓(厂)库、特许服务商、指定监管服务商、指定检验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办理电子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电子仓单”是指在大商中心电子系统中,市场参与者用于交收等相关业务的商品存货凭证,按照类型不同,可分为仓库电子仓单和厂库电子仓单。不具备开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注册电子仓单。
“仓库电子仓单”是指客户按照大商中心的注册流程将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货物存入指定交收仓库或其他指定存货地,并完成相关手续,大商中心注册生成的电子仓单。
“厂库电子仓单”是指指定交收厂库按照大商中心的注册流程和要求,交付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大商中心注册生成的电子仓单。
第五条 电子仓单在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大商中心通过电子系统办理电子仓单的注册、交收、转让、注销、出库等业务。
第六条 电子仓单的有效期
热轧卷板出厂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两年。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热轧卷板电子仓单注册的申请日距离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截止日不得少于90日(自然日)。
仓库电子仓单的最后有效日期为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截止日。
厂库电子仓单的有效期限为自生成之日起一年。
第七条 电子仓单存续期间自电子仓单注册生成之日起,至电子仓单注销之日(不含)为止。
第八条 热轧卷板只允许整卷注册,不允许切割,单卷卷重范围为15吨-33吨。
第九条 电子仓单的质量标准
热轧卷板交收基准品的质量标准和替代交收品的质量标准,按照《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热轧卷板调期交易交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电子仓单应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电子仓单编号;
(2)客户名称;
(3)商品类别;
(4)质量指标;
(5)交收仓(厂)库和存货位置;
(6)商品数量;
(7)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电子仓单注册
第十一条 电子仓单生成包括录入、审核、注册等环节。
第十二条 客户应提前将符合交收标准的货物放入指定交收仓库或其他指定交收地,并指明用于注册仓库电子仓单。
客户可向大商中心指定交收厂库购买符合大商中心交收要求的热轧卷板用于注册厂库电子仓单。
每张热轧卷板电子仓单必须应当是由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商品组成。
第十三条 客户仓库电子仓单注册申请。客户在电子系统客户端录入电子仓单注册申请,并提交注册货物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货物审核。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注册货物符合交收标准,并确认货权无误后,办理注册货物监管或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办理注册货物监管业务的,需向大商中心出具《监管货物确认书》。
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库对符合大商中心要求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大商中心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注册生成仓库电子仓单。
第十六条 仓库电子仓单注册生成后,未经大商中心书面通知,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不得办理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货权转移、出库发运、移库等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厂库电子仓单的注册。指定交收厂库在交付符合大商中心要求的履约保证后,可直接提交厂库电子仓单的注册申请。大商中心在确认收到履约保证后注册厂库电子仓单。具体流程参照仓库电子仓单的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厂库应具备一定的货物交付能力,厂库电子仓单注销出库时,指定交收厂库必须按大商中心指令,按期足量交付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货物。
第四章 非签约交收仓库电子仓单注册流程
第十九条 客户向大商中心提出《非签约交收仓库电子仓单注册申请表》,大商中心与非签约交收仓库初步确认货物情况,并向客户反馈是否允许注册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客户将货物存放至大商中心公布的非签约交收仓库后,出具《货物货权转移证明》至大商中心,并将《货权转移证明》抄送给非签约交收仓库。同时,客户应结清与非签约交收仓库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大商中心在确认货权转移完成后,应与非签约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合同》或《补充协议》。大商中心在完成上述操作后在交易系统中将此货物注册成电子仓单。
第二十二条 非签约仓库的电子仓单仅可用于调期交收、到期交收和协议交收,不得用于冲抵订金、抵质押或保证业务等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电子仓单注册后产生的仓储费或其他费用,由电子仓单持有人承担,应由客户直接缴纳,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大商中心代收代缴。
第五章 电子仓单流转
第二十四条 “电子仓单流转”是指电子仓单用于调期交易的交收、转让、抵顶、质押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电子仓单的拆分
电子仓单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拆分,热轧卷板电子仓单可按单卷卷重进行拆分。
第二十六条 电子仓单在注册后用于交收的,按照《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热轧卷板调期交易交收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仓单转让是指客户自行协商转让电子仓单的行为。大商中心受理电子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4:00之前。客户自行结算的,受理时间可延长至每个交易日的17:00之前。
第二十八条 电子仓单抵顶是指卖方客户将自有电子仓单交付大商中心,用于置换相同卖订货量订金的业务。订货到期时,抵顶的电子仓单可直接用于交收。大商中心受理电子仓单抵顶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4:00之前。
第二十九条 电子仓单质押。客户使用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向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大商中心办理电子仓单质押登记手续。未经大商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客户等第三人。
第六章 出库
第三十条 客户在完成交收后必须通过客户端办理电子仓单注销出库业务。出库时,客户应将电子仓单注销并发起出库申请,出库信息必须填写提货人姓名和身份证等信息。如客户将注销且未出库的货物用于交收的,可重新进行注册。
第三十一条 大商中心对客户出库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提货通知单》。大商中心同时向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出具书面的《放货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提货人办理出库时必须携带身份证件,指定交收仓(厂)库或指定监管服务商根据《放货通知书》核对客户的身份证明,核对无误方可办理货物出库作业手续。
第七章 电子仓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电子仓单产生的出入库费、堆存费等相关费用由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和指定监管服务商收取。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和指定监管服务商名录和相关收费标准由大商中心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相关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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