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商品交收厂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收行为,保证交收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商品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从事交易中心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为商品交收提供货物及物流等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厂库进行管理,厂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厂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相关商品 生产或贸易业务;
(二)申请企业应为商品所在行业或所在地域的龙头生产企业、知名品牌企业或者有影响力的贸易企业;
(三)生产量或贸易量应当达到交易中心要求的数量;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规则、交收规则等规定;
(七)有保管相应交收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八)有相应交收商品所需要的管理、检化验等制度;
(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装卸发货能力;
(十)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厂库申请方式:
(一)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推荐
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根据客户的商品交收需求,向交易中心提交设立交收厂库的推荐书,并提交相关厂库申请资料。
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将相关的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向交易中心当面提交或者通过快递等其他方式提交。
(二)交易中心公开征集
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出公告公开征集指定交收厂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申请企业将相关的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交易中心当面提交或者通过快递等其他方式提交。
交易中心公开征集的具体征集条件根据交易品种另行发布。
第六条 申请成为厂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厂库资格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简介(生产及仓储条件、库容详细说明、仓储地图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租赁厂房、仓库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厂房、仓库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
(五)根据交易中心要求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企业的三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近三年年度和月度生产量或贸易量,每月出库量;
(七)近三年产品质量、销售方向和数量;
(八)企业生产、存储、检验、货物出厂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九)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厂库提供材料的要求。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厂库的审批程序
(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签订厂库协议书;
(四)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公示后正式启用。
第八条 经交易中心审定批准,取得厂库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电子仓单业务所需的印章到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收业务,建立交收业务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电子仓单业务,并将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中心备案;
(三)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四)厂库管理人员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培训;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厂库放弃厂库资格,应当向交易中心递交放弃厂库资格申请书,并应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
第十条 厂库放弃厂库资格并经交易中心批准的或厂库被取消资格的,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办理以下事项:
(一)电子仓单全部已出库或者已全部注销;
(二)结清与会员的债权债务;
(三)结清与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厂库办理完以上事项,由交易中心确认无异议后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厂库资格的确认、取消或同意放弃资格,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厂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厂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中心规定享有向交易中心申请电子仓单注册权;
(二)按交易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实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经交易中心批准,指定提货点;
(五)交易中心商品交易规则、交收规则和厂库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厂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商品交易规则、交收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二)按电子仓单要求及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提供交收商品,并积极协助货主安排出库;
(三)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承担全部责任;
(四)保守与商品交收有关的商业秘密;
(五)接受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视频监控或者第三方监管;
(六)按照电子仓单货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注册保证金;
(七)配合并监督指定质检机构取样;
(八)监督管理提货点交收业务,并对指定提货点的交收行为负全部责任;
(九)厂库应当保证用于交收的商品优先办理出库。
(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出现可能危及交收商品安全、法律诉讼等问题,以及生产线调整,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发生厂库土地或房产质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中心通报;
(十一)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企业相关商品价格、产能、产量、库存量等信息;
(十二)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收规则和厂库协议书等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四条 厂库的日常业务主要是交收商品管理及提供交收、物流等服务。
第十五条 厂库的电子仓单最大注册量,在厂库协议中约定。
第十六条 厂库应在日常经营中,最低应存有一定量的符合交收规定的产品,最低库存量在厂库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厂库应进行交收商品重量、质量检验,保证交收商品重量、质量符合交收要求,并提供商品质量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厂库在申请注册电子仓单时,应按照注册货值向交易中心缴纳注册保证金作为厂库履行义务的保证,商品价格按照百位向上取整的原则进行计算,注册保证金的比例和缴纳方式在《厂库协议书》上明确。厂库对电子仓单所载商品的数量和质量负责。交易中心收到注册保证金后,对厂库仓单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厂库的整体情况和最低库存量,给予厂库一定数量免收注册保证金的电子仓单注册量。
第二十条 货物出厂时,厂库要及时、认真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复核提货密钥是否有效;
(二)复核提货人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三)核对与厂库承诺的供货能力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厂库核对无误后,尽快发出交收商品。厂库应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交收商品发运的进度及发运方向等。发运结束后,根据要求向交易中心报送相关出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厂库应提供商品配送服务,配送费用标准经交易中心确认后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厂库实行抽查制度,并可要求厂库自查。在自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厂库有违规等行为的,交易中心可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厂库资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厂库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驻厂监管或者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进行驻厂监管。经厂库同意,可在厂库的商品存储区域内安装摄像监控设备。
第二十四条 禁止厂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与会员或其他市场参与者联手,以虚占仓单额度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
(二)交收中滥行收费的;
(三)蓄意刁难会员,不配合交收商品出库的;
(四)拒绝、阻挠交易中心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
(五)弄虚作假,影响商品交收业务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厂库不能向会员(提货方)交付符合出库规定标准的商品,造成会员(提货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中心按《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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