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收注册品牌的管理,根据《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品种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收注册品牌是指经交易中心注册的、可用于交收的指定生产企业的指定品牌。
符合条件的交收注册品牌可以申请成为免检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在交收业务中可以免于质量检验。
第三条 交收注册品牌的申请、暂停、取消及日常管理等按照本办法进行,交易中心、会员、指定质检机构以及相关生产企业等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交收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交收商品生产的企业法人;
(二)商品产品的品牌拥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三)信誉良好,产品市场接受度较高;
(四)商品产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六)商品产品投产3年以上;
(七)企业上一年度开工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产能和年产量达到交易中心规定水平;
(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商品免检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交收注册品牌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企业为行业龙头企业或者上市公司;
(三)商品产品投产5年以上;
(四)产能和年产量达到交易中心规定水平;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交收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收注册品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承诺书(见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反映申请品牌产品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同时应注明包装方式、材料及规格、商标及标识所在部位;
(六)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质量控制制度和执行标准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检验项目列表、主要检验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七)立项批复、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的复印件;
(八)由交易中心指定或认可的国内五家以上用户的近期品牌商品使用报告,商品使用报告包括:至少一年的商品使用情况、商品检验情况、退换货情况、符合标准及用户的企业介绍、行业地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规格、产品技术指标等;
(九)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免检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商品免检注册品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书(见附件4);
(三)企业最近一个月内产品的质量指标出厂检验报告;
(四)免检注册品牌产品交收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产品流向的追溯机制;
(五)直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第六条所列(三)至(九)项内容;
(六)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预审。
第九条 预审合格后,交易中心及指定质检机构的相关人员到申请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及执行情况、商品的内在质量及商品外观、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等情况。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
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使用意见的用户,进行实地生产和商品考察。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考察以及交易中心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在收到申请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交收注册品牌的决定。
第十一条 成为交收注册品牌后,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缴纳商品注册费与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收注册品牌商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其市场满意度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及调查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该品牌能否继续成为交收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的依据。
质量检查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取得交收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二)企业5%以上股权发生变更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交收注册品牌产品的商标、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发生变化;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交收注册品牌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暂停其交收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资格:
(一)质量检查结果无法达到交易中心要求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中心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的;
(三)发生质量纠纷,企业未能积极配合解决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时,交易中心可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交易中心可以恢复其交收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资格。
第十五条 交收注册品牌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变更或取消其交收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资格: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组织形式的;
(二)商品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整改后仍无法达到交易中心要求的
(四)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五)生产企业解散、破产的;
(六)其他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按照交易中心的仓单注册流程的规定对注册仓单的商品货物来源进行核对时,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收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企业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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