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交收正常进行,根据《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审定注册的,为交易中心履行实物交收的指定交收地点。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收相关规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具备储存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查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收仓库的批准文件;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中心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收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中心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的现货交收业务;
(四)交易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与之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经交易中心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收仓库在电子仓单业务中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中心备案;
(二)交收仓库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收业务,交收仓库对其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中心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收仓库管理人员和交收业务人员要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培训;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中心递交《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并向会员通告后,指定交收仓库的资格取消。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收仓库内已注册的电子仓单全部注销,或者交收商品全部出库,或者按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二)结清与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中心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会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二)对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实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三)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四)交易中心交收相关规则和《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收相关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对交收商品的账目及相关单据按照统一格式定期发送至交易中心。
(二)根据《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的要求,对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中心会员的货物入库;
(四)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五)按电子仓单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
(六)保守与交收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年审;
(八)缴纳风险抵押金;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中心进行书面通知;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中心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电子仓单对应货物的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告;
(十二)交易中心交收相关规则和《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保证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办理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收仓库应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和《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账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交易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根据商品属性对保管的商品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商品原则上不得露天存放,但根据商品属性长期露天存放不影响商品品质的除外,露天存放的商品必须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存储商品时,对水分较大或者水分不均的商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对需防潮的商品在库房内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商品损耗。库房存储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整齐,消防设施良好;露天存放的商品要做好防风、防水等安全保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等级牌号的商品分开码垛,不得混垛,交收商品与非交收商品必须严格区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商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规定、清楚明了。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垛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商品的存放仓位不得移动,如确需移动应当征得会员同意后,并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条 货物出库时,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复核出库指令是否有效;
(二)核对提货人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三)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指定专人向交易中心通报商品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根据需要对库存交收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交收商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和办理电子仓单业务。
第三十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中心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本办法、交收相关规则、电子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抽查制度。交易中心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收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中心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交易中心每一年度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工作做年度检查和评比。交易中心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收仓库的配货量和交收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中心将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交易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一条 禁止交收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理或倒卖交易中心会员交收商品,擅自移动、挪用或调换交易中心会员已注册的交收商品;
(二)未按规定取得检验结果或者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审核通过电子仓单的注册申请;
(三)未按规定收发货物;
(四)商品交收中滥行收费;
(五)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六)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损毁、灭失;
(七)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故意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八)蓄意刁难,造成买方会员或者卖方会员违约;
(九)拒绝阻挠交易中心的监督检查;
(十)弄虚作假,影响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
(十一)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库容量。
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向交易中心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中心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中心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中心有权向指定交收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收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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