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现货挂牌交易提供第三方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并提供仓储、物流、资讯、结算及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挂牌交易活动。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员单位、结算银行、交收仓库及相关合作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
第四条 交易是指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达成电子合同,进行商品购销的行为。
第五条 会员需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并在交易中心注册电子仓单,或向在交易中心开立的交易账户中存入一定的交易结算资金方可进行交易。
第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报价应为电子合同中约定质量品级商品的含税价格,报价币种和报价单位由各品种交易细则另行规定。
第八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包括挂牌销售和挂牌求购。交易中心可根据业务需要推出其它新的交易方式。
第三章 仓单注册
第九条 仓单注册是指会员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程序,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的库存确认后,生成电子仓单的过程。
第十条 电子仓单是由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签发给会员的、交收仓库认可的实物提货凭证,电子仓单可以用于挂牌交易、交收、折抵、出库、质押登记等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电子仓单时,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录入品种、数量、质量指标等商品信息,同时提供商品的原始单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交收仓库对申请注册的商品进行库存确认,并对相应的商品库存进行锁定,设置单独标识、严格监管,切实保障商品安全。
第十三条在交收仓库确认后,交易中心对该商品进行审核,并注册生成电子仓单。
第十四条 会员使用电子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中心办理电子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中心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等第三人。
第四章 挂牌
第十五条 挂牌销售交易流程
1、发布信息
卖方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挂牌信息,明确商品价格、挂牌数量、订金比例、起摘量、提货方式、交收期限、开票时间、可议价项目等内容。挂牌时,系统根据卖方发布的商品数量冻结相应的电子仓单。
2、在线议价
买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检索卖方发布的挂牌信息,并通过在线议价功能就价格、数量等可议价项目与卖方协商。议价时,买方输入相关采购意向信息,经系统反馈至卖方,系统根据买方的报价冻结相应的订货保证金。卖方可选择同意、拒绝或者修改议价内容作为回应发送给买方。议价信息有效时间十分钟,期间,若双方均不进行操作,议价自动终止;在对方回应前,发起方可修改或撤回议价申请。议价申请一经撤回,议价终止。
3、摘牌成交
双方议价后达成一致的,系统根据挂牌信息和双方协商结果生成电子合同;买方直接摘牌的,则系统根据挂牌信息生成电子合同。
4、合同确认与签署
电子合同经双方充分议价协商生成,合同生成后即生效,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在线下将本合同打印、盖章并相互传递。
第十六条 买方挂牌交易流程
1、买方挂牌
买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布需求信息,明确商品标的、价格、数量、起摘量、结算方式、提货方式、交收期限、订金比例、开票时间、可议价项目等内容。挂牌时,系统根据买方发布的数量、价格冻结相应的订货保证金。
2、在线议价
卖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检索买方发布的挂牌信息,并通过在线议价功能就价格、数量等买方开放的可议价项目与买方协商。议价时,卖方选择可用于摘牌的电子仓单匹配买家的求购信息,并输入相关销售意向信息,经系统反馈至买方,系统根据卖方的报价信息冻结卖方账户相应数量的电子仓单。买方可选择同意、拒绝或者修改议价内容作为回应发送给卖方。议价信息有效时间十分钟,期间,若双方均不进行操作,议价自动终止;在对方回应前,发起方可修改或撤回议价申请。议价申请一经撤回,议价终止。
3、摘牌成交
双方议价后达成一致的,系统根据挂牌信息和双方协商结果生成电子合同。
4、合同签署
电子合同经双方充分议价协商生成,合同生成后即生效,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在线下将本合同打印、盖章并相互传递。
第十七条 电子合同,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就相关购销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后生成的、载有交易详细信息的现货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会员挂牌信息在摘牌成交前可以更改或者撤销。被部分摘牌的,未被摘牌部分可以更改和撤销。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在电子合同签署后到会员交收付款前,买方应到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抽样方式由双方商定,抽样过程中卖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买方在交收付款前,可对质量差异项目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买卖双方对处理意见进行协商。异议协商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可以提请交易中心处理,复检结果作为交易中心异议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在交收付款前,买卖双方也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出库复检,双方商定检验费用,并且按照复检结果进行结算。出库复检申请在交易中心批准后执行,买卖双方应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库抽样时到场监督,未到场视为认可抽样结果。
第二十二条 买方复检后,重要质量指标出现较大差异的,交易中心按照相关品种挂牌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电子合同中关于质量差异的约定执行。若电子合同中未做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出现较大分歧且双方未达成一致,交易中心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复检及相关的检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但出现较大质量差异的(除水分),复检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商品出库后,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对应电子合同的任何异议或争议。正在出库的,交易中心只受理在库部分的异议申请。
第六章 交收
第二十五条电子合同约定的交收期限内,在账户有足额资金的前提下,买方在交易时间可以随时提出交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交收时,买方的订货保证金转为货款,交易中心收取买方的全额货款,在预留全额货款的10%作为尾款结算保证金后,将剩余90%货款划至卖方会员账户。同时,交易中心将电子仓单过户到买方账户,买方可以申请出库。
第二十七条 分批交收时,买方的订货保证金在最后一批交收时转为货款。
第二十八条 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开票期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传递至买方。买方最迟应在开票期限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完成票据确认。在票据确认后或者已超过票据确认时限且买卖双方均未提出书面说明的,交易中心根据实际出库数量进行差额结算并释放尾款结算保证金到卖方账户。
第七章 出库
第二十九条 会员办理现货出库手续,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出库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商品信息、数量、运输方式、是否委托发运。非委托发运应该注明:物流单位、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交易中心在当日受理,出具《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出库单》。
第三十条 会员进行委托发运的,由交易中心根据物流路线进行统筹规划,组织物流力量和进行人员安排。同时交易中心将物流公司、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及时与交收仓库联系出库事宜。
第三十一条 交收仓库应及时安排发运作业计划,提货人凭《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出库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出库手续,交收仓库在核对身份证件无误后方可发货。
第三十二条 出库数量以交收仓库出具的出库凭证为准,会员应在商品出库时对实际出库数量进行签字确认。
第八章 订货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确保交易双方能够履约,交易中心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最低订货保证金比例为商品总价值的20%。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调整最低订货保证金比例。
订货保证金的比例可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保证金保证金比例。
第三十五条 挂牌交易模式下,卖方会员挂牌与摘牌均需通过电子仓单进行履约担保,无需缴纳订货保证金;买方会员挂牌和摘牌则需支付订货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买方会员有其它商品在交收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并在交易中心注册有电子仓单的,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使用电子仓单折抵订货保证金,折抵比例及电子仓单数量计算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九章 结算
第三十七条 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资金入出、订货保证金、交收货款、电子仓单和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划拨和票据处理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指定多个结算银行并开立交易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结算银行协助本交易中心根据会员指令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的划拨。
第三十九条 会员应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与交易中心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交易中心对会员存入本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账户的款项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二级子账户,对会员发生的保证金、货款及各项费用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四十条 交易结算
卖方会员挂牌或者摘牌时,交易中心实时冻结与挂牌数量、摘牌数量相对应的电子仓单,同时冻结交易费用;买方会员摘牌或者挂牌时,交易中心实时冻结与成交(挂牌)价格和数量相对应的订货保证金,同时冻结交易费用。在双方交易达成签订电子合同后,交易中心直接从会员账户中扣划交易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交收结算
交收时,买方相应数量的订货保证金转为货款。交收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交收结算和尾款结算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电子仓单折抵订货保证金的,在最后一次提货前应支付足额货款,折抵电子仓单才能解除冻结。
第四十二条 当日结算
每日收盘后,交易中心将会员当日的仓单变动、交易、交收情况以及产生的费用,会员当日的出入金情况等进行汇总,生成结算报告,通过交易客户端发送至会员处 ,结算单一经发送视为送达。会员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半小时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对结算结果没有异议。
第四十三条 会员应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密码及安全介质,任何使用会员预留印鉴、密码或数字签名进行的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指令,会员因保管不当产生的一切损失,本交易中心及指定结算银行均不承担责任;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本交易中心或指定结算银行服务系统无法接收转账委托指令,本交易中心及指定结算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交易中心将视情况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第十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会员对其通过交易中心签署的电子合同承担全面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交易双方对交易执行过程有异议的,均可通过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依据,便于双方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对异议解决达成一致的,交易中心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相关操作;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中心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相关操作。
第四十六条会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违约:
1、使用虚假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货权证明、质量检验材料的;
2、买方未在电子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全额货款的;
3、卖方未在电子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足够数量且符合质量约定的电子仓单的。
第四十七条对违约或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会员,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冻结电子仓单、注销会员账号,并在有关网站及媒体上进行公告。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 交收仓库因商品出现丢失、短缺、调换等造成货主损失的,交收仓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免责的情形除外。本交易中心可协助货主向责任交收仓库追偿,因本交易中心协助货主向责任交收仓库追偿而发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及支付。本交易中心不就商品之任何丢失、短缺、调换、其他损失等向货主或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就交收仓库的任何违约、过错、过失及其他任何活动向货主或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各项管理细则均属于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办法中未做规定的,或管理细则中另做规定的,按各项管理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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