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45天到期自电子合同交收期起始日到电子合同到期日为电子合同交收期。交收期起始日为电子合同订立的第31个自然日,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则前提至最近一个交易日。
不符合交收要求的客户,必须在电子合同进入电子合同交收期之前进行调期转让。不符合交收要求且未按大商中心规定进行调期转让的,大商中心有权对其电子合同进行强行转让。
7天到期电子合同不设立交收期。
第二十条 到期交收预报。
45天到期电子合同交收期内的第1-3个交易日为到期交收预报期,拟进行到期交收的客户需在到期交收预报期最后一日16:00前,按照大商中心公布的《到期交收预报表》及联系方式提交到期交收预报。
遇重大节假日影响,大商中心可对到期交收预报期进行调整,以大商中心公布为准。
未按要求提交《到期交收预报表》且未进行调期转让的客户,大商中心有权自到期交收预报期结束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对其电子合同进行强行转让。
7天到期电子合同无需进行到期交收预报,待到期日收盘后自动进入到期交收环节。
第二十一条 到期交收准备。45天到期和7天到期电子合同的卖方客户或卖方特许服务商应在电子合同到期日前一交易日完成电子仓单注册。买方客户或买方特许服务商应在电子合同到期日前一天补足100%的货款。
第二十三条 货款划转。大商中心在闭市后一个交易日内,根据交收合同向卖方划拨80%货款,同时冻结卖方20%货款作为开票保证金,并将电子仓单划至买方账户。
第四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和指定监管服务商名录和相关收费标准指定生产厂家名录和收费标准等交收相关事宜通过大商中心官网进行公告。
第五十一条 参与交收的买方客户可向大商中心提出交收款项的融资申请,具体操作按照大商中心相关业务流程执行。
注:
灰色底纹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
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
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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