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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前收到了《关于对新增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等议案的相关材料,经审阅并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汇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1、关于对新增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新增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该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通过这些日常关联交易,保证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该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3、关于预计2023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事前
认可
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后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2023关联
交易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的原则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预计2023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由于该事项属于
关联交易,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冼国明谢宏梁俊娇胡晓珂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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