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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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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3-1-30 00:00:00 浏览:  6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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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3证券简称:卫宁健康公告编号:2023-017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23年1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14:30,会议地点为:
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9号卫宁健康大厦16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12524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5686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6838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36%。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357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炜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511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7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3563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7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
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周炜、WANG TAO(王涛)、靳茂、孙嘉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0188535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79%;反对57851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35%;弃权1800598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9785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134%;反对5785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18%;弃权
18005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48%。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李文婷律师、聂若渐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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