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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依托于公司自身技术优势,并结合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行业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公司产能布局,提高产品供应能力和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书章、郭华军、彭辅顺
202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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